doc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网络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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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货物如果国已同意向对其人道主义的货物所提供的救助服务支付费用,本公约中的规定均不得作为扣留扣押或臵留该国捐助的人道主义。


,从事此种救助作业的救助人,有权享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有关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


,应根据该当局所在国的法律确定。


第条救助合同,本公约适用于任何救助作业。


年国际救助公约网络版。


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签订此种合同。


条的适用,也不影响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


第条合同的废止和修改如有以下情况,可以得的特别补偿。


第条救助人之间的报酬分配条中的标准为基础。


船长及船上其它工作人员之间的报酬分配应根据该船旗国的法律确定。


如救助作业不是在救助上进行的,其报酬分配应根据制约救助人与其受雇人所订合同的法律确定。


第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提起的有关公约所辖事项的诉讼或仲裁。


第条平台和钻井装臵本公约不适用于已就位的从事海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


款所述情况下,如果救助人因其救助作业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损害,船舶所有人根据第款应向救助人支付的特别补偿可另行增加,其最大增加额可达救助人所发生费用的,然而,如果法院或仲裁法庭认为公平合理,并且考虑到第条第款中所列的有关因素,可将此项特别补偿进步增加,但是,在任年国际救助公约网络版向秘书长交存份相应的文件。


第条生效个国家表示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之日后年生效。


,应在表示同意之日后年生效。


款的情况下,获得船舶的所有人,应尽力以保证在货物释放前,货物所有人对向其提出的索赔,包括利息和诉讼费用,提供满意的担保。


,未经救助人同意,获救的船舶或其它财产不得从完成救助作业后最初抵达的港口或地点移走。


第条先行支付和钻井装臵本公约不适用于已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或移动式近海钻井装臵。


第条国有船舶条规定的情况下,除国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不适用于军舰或国家所有或经营的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在发生救助作业时享有主权豁免的其它非商业性船舶。


款所述的其他船舶适用本公约,它应将此事通知秘书长,并说明此种适用的留该国捐助的人道主义货物的根据。


第条仲裁裁决的公布缔约国应在征得当事方同意的条件下,尽量鼓励公布救助案的仲裁裁决。


第章最后条款第条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字,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


接受核准或加入果发现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其报酬金额不得受到影响。


在救助作业的过程中,与救助人通力合作在进行此种合作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和当船舶或其它财产已被送至安全地点后,如救助人提出合理的移交要求,接受此种移交。


第条沿海国的权利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有关沿海国的下述权利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在发生的文件。


第条生效个国家表示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之日后年生效。


,应在表示同意之日后年生效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签订此种合同。


条的适用,也不影响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


第条合同的废止和修改如有以下情况,可以废止或修改合同或其任何条款在胁迫或危险情况影响下签订的合同,且其条款不公平或合同项下的支付款以合理地预期足以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海上事故或与此项事故有关的行动时,采取措施保护其岸线或有关利益方免受污染或污染威胁的权利,包括沿海国就救助作业作出指示的权利。


第条提供救助的义务,每个船长都有义务援救在海上有丧生危险的任何人员。


款所规定的义务。


第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提起的有关公约所辖事项的诉讼或仲裁。


第条平第条国有货物除经国家所有人的同意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作为以任何法律程序或对物诉讼程序扣留扣押或臵留国家拥有的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在发生救助作业时,享有主权豁免的非商业性货物的根据。


第条人道主义货物如果国已同意向对其人道主义的货物所提供的救助服务支付费用,本公约中的规定均不得作为扣留扣押或臵留该国捐助的人道主义意,获救的船舶或其它财产不得从完成救助作业后最初抵达的港口或地点移走。


第条先行支付款项,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促裁庭可根据案情,以公正合理的条件,通过临时裁定或裁决,责令向救助人先付公正合理的金额,包括适当的担保。


,如已先行支付款项,根据第条所提供的担保则应作相应的扣减。


第条诉讼时效年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促裁,本公约规定的有关,延长时效期限,该期限可以同样方式进步延长。


,即使上述两款规定的时效期限已届满,负有责任的人仍可提起要求补偿的诉讼。


第条利息救助人根据本公约应得给付利息的权利,应按受理该案的法院或仲裁庭所在国的法律确定。


修正的公约。


第条保存。


将下列事项通知所有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以及本组织的所有会员国每新的签字或每新的批准接受款和条件。


第条公共当局控制的救助作业规定。


,从事此种救助作业的救助人,有权享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有关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


,应根据该当局所在国的法律确定。


第条救助合同,本公约适用于任何救助作业。


年国际救助公约网络版。


第条特别补偿,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第条所获得的报酬少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他有权以合理地预期足以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海上事故或与此项事故有关的行动时,采取措施保护其岸线或有关利益方免受污染或污染威胁的权利,包括沿海国就救助作业作出指示的权利。


第条提供救助的义务,每个船长都有义务援救在海上有丧生危险的任何人员。


款所规定的义务。


第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提起的有关公约所辖事项的诉讼或仲裁。


第条平向秘书长交存份相应的文件。


第条生效个国家表示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之日后年生效。


,应在表示同意之日后年生效。


款的情况下,获得船舶的所有人,应尽力以保证在货物释放前,货物所有人对向其提出的索赔,包括利息和诉讼费用,提供满意的担保。


,未经救助人同意,获救的船舶或其它财产不得从完成救助作业后最初抵达的港口或地点移走。


第条先行支付人员。


款所规定的义务。


第条国有货物除经国家所有人的同意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作为以任何法律程序或对物诉讼程序扣留扣押或臵留国家拥有的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在发生救助作业时,享有主权豁免的非商业性货物的根据。


第条人道主义货物如果国已同意向对其人道主义的货物所提供的救助服务支付费用,本公约中的规定均不得作为扣留扣押或年国际救助公约网络版付款项的任何诉讼,便丧失时效。


时效期限从救助作业结束之日起算。


,通过向索赔人提出声明,延长时效期限,该期限可以同样方式进步延长。


,即使上述两款规定的时效期限已届满,负有责任的人仍可提起要求补偿的诉讼。


第条利息救助人根据本公约应得给付利息的权利,应按受理该案的法院或仲裁庭所在国的法律确定。


年国际救助公约网络版向秘书长交存份相应的文件。


第条生效个国家表示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之日后年生效。


,应在表示同意之日后年生效。


款的情况下,获得船舶的所有人,应尽力以保证在货物释放前,货物所有人对向其提出的索赔,包括利息和诉讼费用,提供满意的担保。


,未经救助人同意,获救的船舶或其它财产不得从完成救助作业后最初抵达的港口或地点移走。


第条先行支付合国秘书长,供登记和公布。


第条语言本公约正本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署名者,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年月日订于伦敦款的情况下,获得船舶的所有人,应尽力以保证在货物释放前,货物所有人对向其提出的索赔,包括利息和诉讼费用,提供满意的担保。


,未经救助人当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它财产的所有人或船长,合理地要求其它救助人介入时,接受这种介入但是,如果发现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其报酬金额不得受到影响。


在救助作业的过程中,与救助人通力合作在进行此种合作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和当船舶或其它财产已被送至安全地点后,如救助人提出合理的移交要求,接受此种移准或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本公约的生效日期任何退出本公约的文件的交存及其收到日期和退出的生效日期根据第条规定通过的任何修正案。


收到根据本公约所作出的任何保留声明或通知。


将本公约核正无误的副本分发给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其保存人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百零条的规定,将本公约核正无误的副本份送交以合理地预期足以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海上事故或与此项事故有关的行动时,采取措施保护其岸线或有关利益方免受污染或污染威胁的权利,包括沿海国就救助作业作出指示的权利。


第条提供救助的义务,每个船长都有义务援救在海上有丧生危险的任何人员。


款所规定的义务。


第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提起的有关公约所辖事项的诉讼或仲裁。


第条平项,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促裁庭可根据案情,以公正合理的条件,通过临时裁定或裁决,责令向救助人先付公正合理的金额,包括适当的担保。


,如已先行支付款项,根据第条所提供的担保则应作相应的扣减。


第条诉讼时效年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促裁,本公约规定的有关支付款项的任何诉讼,便丧失时效。


时效期限从救助作业结束之日起算。


,通过向索赔人提出声留该国捐助的人道主义货物的根据。


第条仲裁裁决的公布缔约国应在征得当事方同意的条件下,尽量鼓励公布救助案的仲裁裁决。


第章最后条款第条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字,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


接受核准或加入义货物的根据。


第条仲裁裁决的公布缔约国应在征得当事方同意的条件下,尽量鼓励公布救助案的仲裁裁决。


第章最后条款第条签字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字,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


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秘书长交存份相。


第条沿海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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