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网络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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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新装或者增加用电时,应当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第十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农村牧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利用保护负总责,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产采补平衡持续发展的原则决定涉及地下水事项,保证地下水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地下水的统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保护的有关工作。


有关部门涉及取用地下水事项的工作,应当征求有管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由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年月日赤峰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章总则第达到或者低于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控制水位的依照规定不得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要求的在再生水或者地表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或者对地下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在水资源紧缺生态脆弱等地区新建扩建燃煤电站等高耗水项目,或者开荒垦殖扩大种植面积取用地下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居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网络版或者水量过小以及井壁坍塌等原因造成该井不能使用,在以原井位为中心,半径米范围内新打井。


第十条实行机电井数量控制制度,更新眼,般应当封闭两眼旧井。


第十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含水层中的水。


第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利用保护负总责,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产采补平衡持续发展的原则决定涉及地下水事项,保证地下水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取用地下水或者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对地下水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采区治理。


对于跨旗县区的地下水超采治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实行区域地下水水量和水位控制制度。


以旗县区为单位,年度地下水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地下水水位达到或者低于该行政区域控制水位的,相应削减该行政区域下年度取用地下水指标,并严格控制旧井更新。


本条例所称旧井更新是指取水井干涸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的决议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由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年月日赤峰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征求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未征求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对涉及取用地下水的事项作出决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配合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执法工作。


第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节约利用的宣传教育,健全地下水保护管理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管理,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及其相关活第十条实行机电井打井深度控制制度,除用作人畜饮水战略储备及应急水源外,机电井深度不得超过百米。


第十条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封闭。


第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装或者增加用电时,应当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第十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农村牧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采取改善生态环境涵养地下水水源,优化配置地表水外调水和再生水等措施,维护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十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地下水超采区治理。


对于跨旗县区的地下水超采治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实行区域地下水水量和水位控制制度。


以旗县区为单位,年度地下水项的工作,未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同意见,而按照本部门意见作出决定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再生水或者地表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非食品制药企业生产用水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地下水取水设施逾期未封闭的,申请人民法目水资源论证。


第章利用和节约第条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取水许可批复的地点和含水层取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新增取用地下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下水水位已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管理,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及其相关活或者水量过小以及井壁坍塌等原因造成该井不能使用,在以原井位为中心,半径米范围内新打井。


第十条实行机电井数量控制制度,更新眼,般应当封闭两眼旧井。


第十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对妨碍河道畅通的砂坑,业主或者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回填,防止污水等污染物积聚造成地下水污染。


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网络版。


第章保护和管理第十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采取改善生态环境涵养地下水水源,优化配置地表水外调水和再生水等措施,维护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十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地下水超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网络版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地下水水位达到或者低于该行政区域控制水位的,相应削减该行政区域下年度取用地下水指标,并严格控制旧井更新。


本条例所称旧井更新是指取水井干涸或者水量过小以及井壁坍塌等原因造成该井不能使用,在以原井位为中心,半径米范围内新打井。


第十条实行机电井数量控制制度,更新眼,般应当封闭两眼旧井。


赤峰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网络版或者水量过小以及井壁坍塌等原因造成该井不能使用,在以原井位为中心,半径米范围内新打井。


第十条实行机电井数量控制制度,更新眼,般应当封闭两眼旧井。


第十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责令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在规定时限内拒不封闭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章保护和管理第十条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污染和违法开发利用地下水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损害污染和违法开发利用地下水的举报投诉和监督意见,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条实行机电井打井深度控制制度,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企业负担,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将地下水生活饮用水作为景观河人工湖用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除用作人畜饮水战略储备及应急水源地外的机电井打井深度超过百米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管理,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取水许可事项或者干预取水许可审批的对地下水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取水控制指标,未采取本条例规定措施的对地下水水位达到或者低于控制水位,未采取本条例规定措施的属于规划水资源论证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范围但未经论证批准相关规划或者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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