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网络版)(1)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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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


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十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培训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执行。


引航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条军用船舶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十条除本条例对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有特别规定外,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应当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船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取得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个月以上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个月以上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网络版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年。


第十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


第十条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


第十条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


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用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年。


第十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年。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级船员临时担任上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年的,不予注册。


第条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条船员有下列情形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第健康要求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网络版。


第章船员职业保障第十条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第十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网络版。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资料或者情况。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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