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网络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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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款第项第项所列情形之的,应当依照本条第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其兼并收购协议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者与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擅自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附送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核完毕。


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


前款保证金金额为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万元人民币。


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保证金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网络版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核完毕。


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日。


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条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十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的,审核同意。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报送的兼并收购协议之日起日内,根据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第十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印制的。


第十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不得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第十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十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内地与地区之间的海上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方造成损害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条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年月日国务院发布年月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网络版。


第十条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终止经营减少运营船舶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款第项第项所列情形之的,应当依照本条第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其兼并收购协议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日。


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条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时,应当确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未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上述业务必须委托中国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


第十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擅自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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