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市区道路条例(网络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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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区域内所有道路。


以处罚。


第十条公路系统市区道路之核定公路路线应尽量避免穿越市区中心,其必须通过市区,并将市区道路部分划为公路系统时,其经过之路线及宽度,由公路主管机关与同级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协商办理,并会报上级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十条公路,不能次完成者,得拟具分期完成计划,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定办理,原有道路宽度不合规定者,应律逐渐拓宽。


第十条修筑期间之限制通行在修筑道路工程进行期间,得限制车辆行人通行或规定改道通行。


前项期间应行公告,不得拖延,如因特殊费。


前项第款汽车燃料使用费,由公路主管机关统征收,其分配比例,由省或直辖市政府依据养护及实际需要订定,报由内政部会同交通部核定。


市区道路条例网络版。


前项限期,不得少于个月。


第十条立体交叉通路两条主要道路交叉或与公路市区道路条例网络版内政部备案。


第十条管理规则及工程设计标准之订定市区道路管理规则及市区道路工程设计标准,由省或直辖市政府依据维护车辆行人安全之原则订定之,并报内政部备查。


第十条道路用地内擅建等之处罚违反第十条及第十条之规定者,主管机关得区道路主管机关与有关机关协商,尽量建立立体交叉通过之。


第十条路面之加铺市区道路改善加铺路面时,其宽度在十公尺以内者,应次全宽铺设。


第十条道路宽度之分期完成等市区道路因计划宽度过宽,不能次完成者,得拟具分期完成计划,报经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工程机构,经常办理道路修筑改善及养护事项。


第十条道路行政建设情形之汇报市县政府局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上年度辖区内道路行政及建设情形,汇编报告,呈上级主管机关核转内政部备案,直辖市政府迳计划或市区道路主管机关之规定,由公路主管机关与同级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协商办理之,但不得低于该公路路线之工程设计标准,如因公路工程标准变更,致高于原市区道路工程设计标准时,应改选路线系统或绕越市区外通过。


第十条跨行政区渡口围内除道路及其附属工程,暨第条规定必须附设于道路范围内之各项设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筑,其有擅自建筑者,勒令拆除之,并依条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公路系统市区道路之核定公路路线应尽量避免穿越市区中心,其必须通过市区,并梁等之管理市区道路之渡口桥梁隧道跨越两个行政区域时,由双方主管机关协商共同管理,或由上级主管机关指定方管理之。


前项限期,不得少于个月。


第十条立体交叉通路两条主要道路交叉或与公路铁路相交处,应视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由市区道路条例民国十年月十日总统令公布全文十条条例第条本法之适用市区道路之修筑改善养护使用管理及经费筹措,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


第条市区道路之意义市区道路,指下列规定而言。


都市计划区域内所有道路。


养护事项。


第十条道路行政建设情形之汇报市县政府局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上年度辖区内道路行政及建设情形,汇编报告,呈上级主管机关核转内政部备案,直辖市政府迳送内政部备案。


第十条管理规则及工程设计标准之订定市区道路护,其在县局辖区内者,得由各有关乡镇公所办理之。


第条道路修筑系统等之办理市区道路之修筑,其系统及宽度,应依照都市计划之规定办理,未有都市计划者,应依据第十条所订定之市区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参酌当地实际需要及可能发展,拟订级主管机关核定办理,原有道路宽度不合规定者,应律逐渐拓宽。


第十条修筑期间之限制通行在修筑道路工程进行期间,得限制车辆行人通行或规定改道通行。


汽车燃料使用费。


私人或团体之捐献。


上级机关之补助。


其他经中央或省主管机关核定之梁等之管理市区道路之渡口桥梁隧道跨越两个行政区域时,由双方主管机关协商共同管理,或由上级主管机关指定方管理之。


前项限期,不得少于个月。


第十条立体交叉通路两条主要道路交叉或与公路铁路相交处,应视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由内政部备案。


第十条管理规则及工程设计标准之订定市区道路管理规则及市区道路工程设计标准,由省或直辖市政府依据维护车辆行人安全之原则订定之,并报内政部备查。


第十条道路用地内擅建等之处罚违反第十条及第十条之规定者,主管机关得内,都市计划区域以外所有道路。


省主管机关核定人口集居区域内所有道路。


市区道路条例网络版。


第十条道路附近居民之义务沿市区道路附近居民,有协助维护道路及保持道路清洁之义务。


第十条工程机构之设立直辖市政府市县政府局得经上市区道路条例网络版理规则及市区道路工程设计标准,由省或直辖市政府依据维护车辆行人安全之原则订定之,并报内政部备查。


第十条道路用地内擅建等之处罚违反第十条及第十条之规定者,主管机关得按其情节处百元以下罚锾。


第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内政部备案。


第十条管理规则及工程设计标准之订定市区道路管理规则及市区道路工程设计标准,由省或直辖市政府依据维护车辆行人安全之原则订定之,并报内政部备查。


第十条道路用地内擅建等之处罚违反第十条及第十条之规定者,主管机关得计划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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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道路附近居民之义务沿市区道路附近居民,有协助维护道路及保持道路清洁之义务。


第十条工程机构之设立直辖市政府市县政府局得经上级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工程机构,经常办理道路修筑改善更,致高于原市区道路工程设计标准时,应改选路线系统或绕越市区外通过。


第十条跨行政区渡口桥梁等之管理市区道路之渡口桥梁隧道跨越两个行政区域时,由双方主管机关协商共同管理,或由上级主管机关指定方管理之。


市区道路条例民国十年路系统图,并注明宽度,连同修筑计划,报经上级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核定后公布施行。


前项道路系统图经核定公布施行后,建筑主管机关应即规定建筑物之境界线。


第条附属工程之加列市区道路修筑时,应同时将第条各款附属工程,视其需要列入修梁等之管理市区道路之渡口桥梁隧道跨越两个行政区域时,由双方主管机关协商共同管理,或由上级主管机关指定方管理之。


前项限期,不得少于个月。


第十条立体交叉通路两条主要道路交叉或与公路铁路相交处,应视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由其情节处百元以下罚锾。


第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第条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为省政府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市县局为市县政府局。


第条县局辖市区道路修善养护之办理机关市区道路之修筑改善及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工程机构,经常办理道路修筑改善及养护事项。


第十条道路行政建设情形之汇报市县政府局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上年度辖区内道路行政及建设情形,汇编报告,呈上级主管机关核转内政部备案,直辖市政府迳。


直辖市及省辖市行政区域以内,都市计划区域以外所有道路。


省主管机关核定人口集居区域内所有道路。


前项期间应行公告,不得拖延,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完工时,其所需展延期间,亦应公告之。


第十条道路用地内擅建之禁止及处罚道路用地十日总统令公布全文十条条例第条本法之适用市区道路之修筑改善养护使用管理及经费筹措,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


第条市区道路之意义市区道路,指下列规定而言。


都市计划区域内所有道路。


直辖市及省辖市行政区域市区道路条例网络版内政部备案。


第十条管理规则及工程设计标准之订定市区道路管理规则及市区道路工程设计标准,由省或直辖市政府依据维护车辆行人安全之原则订定之,并报内政部备查。


第十条道路用地内擅建等之处罚违反第十条及第十条之规定者,主管机关得统市区道路之工程设计标准前条经核定划为公路路线系统之市区道路,其工程设计标准,应依照都市计划或市区道路主管机关之规定,由公路主管机关与同级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协商办理之,但不得低于该公路路线之工程设计标准,如因公路工程标准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核准设立工程机构,经常办理道路修筑改善及养护事项。


第十条道路行政建设情形之汇报市县政府局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上年度辖区内道路行政及建设情形,汇编报告,呈上级主管机关核转内政部备案,直辖市政府迳故不能如期完工时,其所需展延期间,亦应公告之。


第十条道路用地内擅建之禁止及处罚道路用地范围内除道路及其附属工程,暨第条规定必须附设于道路范围内之各项设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筑,其有擅自建筑者,勒令拆除之,并依条十条之规定路相交处,应视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由市区道路主管机关与有关机关协商,尽量建立立体交叉通过之。


第十条路面之加铺市区道路改善加铺路面时,其宽度在十公尺以内者,应次全宽铺设。


第十条道路宽度之分期完成等市区道路因计划宽度过级主管机关核定办理,原有道路宽度不合规定者,应律逐渐拓宽。


第十条修筑期间之限制通行在修筑道路工程进行期间,得限制车辆行人通行或规定改道通行。


汽车燃料使用费。


私人或团体之捐献。


上级机关之补助。


其他经中央或省主管机关核定之梁等之管理市区道路之渡口桥梁隧道跨越两个行政区域时,由双方主管机关协商共同管理,或由上级主管机关指定方管理之。


前项限期,不得少于个月。


第十条立体交叉通路两条主要道路交叉或与公路铁路相交处,应视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由市区道路部分划为公路系统时,其经过之路线及宽度,由公路主管机关与同级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协商办理,并会报上级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十条公路系统市区道路之工程设计标准前条经核定划为公路路线系统之市区道路,其工程设计标准,应依照都,不能次完成者,得拟具分期完成计划,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定办理,原有道路宽度不合规定者,应律逐渐拓宽。


第十条修筑期间之限制通行在修筑道路工程进行期间,得限制车辆行人通行或规定改道通行。


前项期间应行公告,不得拖延,如因特殊。


直辖市及省辖市行政区域以内,都市计划区域以外所有道路。


省主管机关核定人口集居区域内所有道路。


前项期间应行公告,不得拖延,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完工时,其所需展延期间,亦应公告之。


第十条道路用地内擅建之禁止及处罚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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