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十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十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十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十条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网络版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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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
补充调查以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十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十条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网络版。
第十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十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十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章附则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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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应当在查明后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十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个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十条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第十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十条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第十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十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个月内,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查询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第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十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条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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