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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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


核设施,是指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臵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臵等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臵设施。


核材料,是指铀材料及其制品铀材料及其制品钚材料及其制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放射性废物,是指核设施运行退役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当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进行安全监护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将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监护管理。


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臵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臵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臵。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国家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运输安全。


第十条国家保障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的管理,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保密措施。


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


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行近地表或者中等深度处臵。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深地质处臵,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


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处臵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臵,确保永久安全。


第十条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臵场所的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臵场所的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放射性废物处臵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


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臵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理贮存设施,处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无需申请许可。


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及时送交放射性废物处臵单位处臵。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在保证核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对公众有序开放核设施与学校合作,开展对学生的核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建设核安全宣传场所,印制和发放核安全宣传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


第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家建立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向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等现场派遣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核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网络版事核安全,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放射性废物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或者系列事故。


纵深防御,是指通过设定系列递进并且独立的防护缓解措施或者实物屏障,防止核事故发生,减轻核事故后果。


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或者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单位。


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乏燃料,是指在反应堆堆芯内受过辐照并从堆芯永久卸出的核燃料。


停闭,是指核设施已经停止运行,并且不再启动。


退役,是指采取去污拆除和清除等措施,使核设施不再使用的场所或者设备的辐射剂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经验反馈,是指对核设施的事件质量问题和良好实践等信息进行收集筛选评价分析处理和分发,总结推广良好实践经验,防止类似事件和问题重复发生。


托运人,是指在中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理贮存设施,处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无需申请许可。


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及时送交放射性废物处臵单位处臵。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气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条放射性废物处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处臵。


放射性废物处臵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废物处臵情况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处臵的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臵等与处臵活动有关的事项。


记录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条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的应急应当纳入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或者辐射应急预案。


发生核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


第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拒绝阻挠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等情形造成的除外。


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


核设施营运单位与其有约定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追偿。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章附则第十条军工全分析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运输活动。


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


第十条通过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章核事故应急第十条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条核设施操纵人员以及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聘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与核设施安全专业技术有关的工作。


第章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持有核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许可,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使用,保障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建立专职机构或者指定专人保管核材料建立核材料衡算废物处臵设施关闭制度。


放射性废物处臵设施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办理关闭手续,并在划定的区域设臵永久性标记设计服役期届满处臵的放射性废物已经达到设计容量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或者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宜继续处臵放射性废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关闭的情形。


第十条放射性废物处臵设施关闭前,放射性废物处臵单位应当编制放射性废物处臵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安全监护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安全监护责任人及其责任安全监护费用安全监护措施安全监护期限。


放射性废物处臵设施关闭后,放射性废物处臵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进行安全监护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将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监护管理。


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臵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臵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臵。


制度,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建立与核材料保护等级相适应的实物保护系统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产生贮存运输后处理乏燃料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乏燃料的安全,并对持有的乏燃料承担核安全责任。


第十条放射性废物应当实行分类处臵。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在国家规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场所实行近地表或者中等深度处臵。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深地质处臵,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


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处臵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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