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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节发包第十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十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偿责任。


第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十条军用房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条违反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网络版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节从业资格第十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网络版。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门的监督。


第十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十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并发包给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条建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十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十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采购的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十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十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第十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节发包第十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节从业资格第十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网络版。


第十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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