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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百十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百十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百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百十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百十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百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款规定。


第百零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百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百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关规定。


第百零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百零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章期间送达第百零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百零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百零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章其他规定第百零条本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网络版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百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百十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第节通缉第百十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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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百十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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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十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十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百十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个月。


第百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


第百零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节自诉案件第百零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百零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百十条的规定。


第百零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百零条第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百零条第款第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个月以内宣判。


第百零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第节简易程序第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百十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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