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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等并移交该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岛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环境等自然属性及保护利用状况,确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原则和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以及需要重点修复的海岛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拆除。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采挖的,应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填海连岛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条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第十条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


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网络版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第十条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十条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第章海岛保护规划第条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


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制定海岛保护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岛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第十条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在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可以要求沿海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


编制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上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第十条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在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护和利用规划。


第十条修改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条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第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第十条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


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


国防用途终止时,经军事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海岛及其有关生态保护的资料等并移交该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第十条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第十条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在领海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监视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


发现领海基点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环境等自然属性及保护利用状况,确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原则和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以及需要重点修复的海岛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网络版。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


第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第十条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护和利用规划。


第十条修改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条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第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第十条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十条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网络版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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