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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第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沙化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气象干旱和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报,发现气象干旱或者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应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条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必要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农牧业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风沙危害。


第十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第十条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网络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章保障措施第十条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


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十条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章土地沙化的预防第十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第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第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鼠害虫害,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草原实行以产草量确定载畜量的制度。


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载畜量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逐级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第十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


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法第十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划出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植树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的标准和具体任务,并逐片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除了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批准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采伐。


在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抚育更新性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条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第十条国家根据防沙治沙的需要,组织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并对防沙治沙沙区能源沙生经济作物节水灌溉防止草原退化沙地旱作农业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第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


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网络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沙化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气象干旱和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报,发现气象干旱或者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措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条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章保障措施第十条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


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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