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十条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十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节建筑节能第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十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网络版。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十条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节般规定第十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十条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千吨以上不满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网络版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十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十条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节般规定第十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十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十条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节建筑节能第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十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十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网络版。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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