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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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级级级和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十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工作,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条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急的能力。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般级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十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十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网络版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网络版。


第十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十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十条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章监测与预警第十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般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条国家建立统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十条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十条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十条发布级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项或者多项措施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公布。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第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级级级和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十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十条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章监测与预警第十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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