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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第百十条享受本章规定的责任限制的人,就同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的,双方的请求金额应当相互抵销,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求金额之间的差额。


章名第十章海上保险合同章名第节般规定第百十条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第百十条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失。


本条规定仅在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第百十条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方有追偿权。


第百十条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港运至另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章名第章船舶碰撞第百十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第百十条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第百十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当按照比例退还。


第百十条本法第百十条第百十条第款第百十条和第百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


第百十条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章名第章海上拖航合同第百十条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地拖至另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第百十条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百十条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臵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臵设备。


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损失。


第百十条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臵权。


第百十条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船舶应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


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百十条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


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章名第节光船租赁合同第百十条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百十条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百十条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网络版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


第百十条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百十条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第百十条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


被救助方根据前款规定先行支付金额后,其根据本法第百十条规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应扣减。


第百十条对于获救满十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


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


第百十条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


保险人对前款规定的费用的支付,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本条规定的费用。


第百十条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同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损分摊。


第百十条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百十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包装不当。


第百十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百十条第款第十项的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照本法第百十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本条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


第百十条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第百十条参加同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本法第百十条规定的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第百十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百十条下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不顾遇除合同,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第百十条虽有本法第百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百十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


第百十条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


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第百十条被保险人在定期间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可以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


预约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加以确认。


第百十条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当对依据预约保险合同分批装运的货物分别签发保险单证。


保险人分别签发的保险单证的内容与预约保险单证的内容不致的,以分别签发的保险单证为准。


第百十条被保险人知道经预约保险合同保险的货物已和转让第百十条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第百十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第百十条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百十条第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百十条第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第百十条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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