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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网络版)

告。第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十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十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工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节从业资格第十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监督管理。第章建筑许可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十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十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网络版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十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现代管理方式。第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监督管理。第章建筑许可第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十条有下列形情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节般规定第十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网络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年十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第十条房屋拆除应当有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十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十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十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十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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