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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网络版)

卸。第章海难救助第十条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第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第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第条船舶设施上。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第章安全保障第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网络版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第十条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第十条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第十条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第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第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第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网络版。第十条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第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十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第十条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网络版。第条船长轮机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第条中华人民第章危险货物运输第十条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第十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第章海难救助第十条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管机关。第十条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第十条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第十条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第十条为保障航管机关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第十条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种或几种处罚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第十条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吊销职务证书处罚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第十条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第十条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第十条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第条中华人民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第十条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第十条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第十条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第十条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网络版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第十条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网络版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第十条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第十条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第十条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仲裁。第十条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第章危险货物运输第十条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第十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第条中华人民。第十条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第十条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主,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网络版。第十条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第十条遇难船舶设施或飞机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第十条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第章海难救助第十条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第十条遇难船舶设施或飞机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第十条事故现场附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网络版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第十条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第十条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第十条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第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十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网络版。第十条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人。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第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第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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