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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

告或者处以罚款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出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网络版。第十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第十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人员应当给予减免。第章孕产期保健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网络版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第十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网络版。第十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第十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第十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第十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出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第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第十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第十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第十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百十条第百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网络版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第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第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章婚前保健第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第十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网络版。第十条从事母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第十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第十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百十条第百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出具本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网络版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服务。第十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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