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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损失。第十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第章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第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切重大问题。第十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按照本条第项规定提取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十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第十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第十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第十章职工第十条合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第条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第十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第十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月日起至与销售第章税务第十章外汇管理第十章财务与会计第十章职工第十章工会第十章期限解散与清算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十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第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第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网络版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第十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第十条合营方向第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方向第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第十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章出资方式第十条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十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按照本条第项规定提取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十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第十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第十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第十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第十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第十条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前款第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在本条第款第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十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网络版。第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第十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条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第十条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第十条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第十章工会第十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十条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第十条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第十条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第十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月日起至月日止为个会计年度。第十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种外文书写。第十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十条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第十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第十条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第十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第章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第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切重大问题。第十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第十条合营方向第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方向第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第十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章出资方式第十条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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