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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外刑法中的行为要件综述【刑法研究论文】

的,还是从属于先在行为的反应性行为。介入原因和结果发生联系,这个问题比较清楚。打伤了,住进医治疗,在此期间,闯入病房将打死。的介入行为和的死亡之间的关系很清楚,不需要研究,关键是研究的行为介入之后,的先在行为和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锁链是否被打破。综合美国教科书的内容,可以看出种倾向,如果介入原因是独立的,不是先在行为的反应性行为,那么先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就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例如打伤先在行为,住期间被闯入病房的恐怖分子打死介入原因,的行为独立于的行为,不是行为的反应性行为,所以,先在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对的死亡不负责任。相反,如果介入原因不是独立的,而是从属于先在行为,或者说是先在行为的反应性行为,那么,先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就具有法律上的因果案中,被告人伤害了受害人的手指,外科医生建议切除受伤的手指,遭到受害人的拒绝,两周以后受害人死于破伤风感染。破伤风感染是个介入原因自然事件,这种细菌可能是受伤当时或者治疗过程中侵入的,但无论如何这种介入原因都是正常的,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相反,假如受害人在住治疗期间,医突然爆发非典型性肺炎,受害人得传染病而死亡。这就是异常的介入原因,的行为不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法律原因。再比如了少女,自杀身亡。自杀是个介入原因受害人的行为,受到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痛不欲生,自杀是可以理解的,是种正常现象。的加害行为与少女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粤应对少女月的死亡负责。但是,假如学生英语考试成绩不佳,老师批评了几句,感到委屈,在回家途中跳河身亡例如年河南省马振扶事件。老师出于爱护学生的心情对进行批评教育,没有人格侮辱,而心胸狭窄,意外自杀。的自杀行为是种异常现象,所以,的行为和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介入原因的以上两个特点中,因和结果发生联系,这个问题比较清楚。打伤了,住进医治疗,在此期间,闯入病房将打死。的介入行为和的死亡之间的关系很清楚,不需要研究,关键是研究的行为介入之后,的先在行为和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锁链是否被打破。综合美国教科书的内容,可以看出种倾向,如果介入原因是独立的,不是先在行为的反应性行为,那么先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就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例如打伤先在行为,住期间被闯入病房的恐怖分子打死介入原因,的行为独立于的行为,不是行为的反应性行为,所以,先在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对的死亡不负责任。相反,如果介入原因不是独立的,而是从属于先在行为,或者说是先在行为的反应性行为,那么,先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就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例如站在岸上,轻率地向远方开枪射击,旁边不远的河面上有只小船,船上坐着和人。枪响之后,受到惊吓,跌落水中,慌乱中又挣扎着想抓住小船,结果小船也翻了,也跌落水中,和先后被淹死。在这个案例中,的介入行为,是开枪行为的本能程中的疏忽行为。企图杀死,但未得逞,仅造成伤害的后果,而后由于医生疏忽大意,伤口感染,致死亡。般认为,构成谋杀罪,的行为在法律上引起了的死亡。但是如果医生的治疗,有严重的疏忽或者故意玩忽职守的行为,则另当别论。简言之,医生的般性疏忽不属于异常情况,不足以免除被告人的谋杀责任。例如受伤后送医抢救,救护车司机有疏忽,延误了抢救时间,仍然要对死亡负责。但是,当死亡是由于新的伤害行为引起的,就不能被认为是死亡的法律原因。医疗过失的案件,通常强调医生的疏忽,导致受害人的伤势在原有的基础上进步恶化。有些案件的情况不同。例如,故意杀害,仅仅造成伤害,后将失去知觉的丢弃在公路上。员园分钟以后,驾驶汽车经过现场,不小心轧死了。在这里,的行为是个偶然的巧合,不是对的行为的反应,是否对死亡后果承担责任,要看行为人对的后来的行为是否可以预见。假如以轻率的方式驾驶汽车,就没有责任假如没有故意,仅有伤害故意,构成过失。但是,毫无疑问,将打伤以基于国外刑法中的行为要件综述刑法研究论文,的行为也许可以受胁迫提出合法辩护。尽管自愿行为是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意味着每种行为引起的损害都必须是自愿的。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在致命的那时刻是无意识的或者处在麻痹状态下,也可能构成刑事。例如患有经常性的轻度昏迷,当他驾驶汽车时突发轻度昏迷,导致汽车失去控制,杀死或伤害了。在发生事故时是无意识的或者昏迷的,但驾驶汽车是自愿行为,如果明知自己患有这种疾病,仍然驾驶汽车外出,主观上有疏忽,就足以使其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在美国刑法中,行为人仅仅持有种物品就可能构成犯罪。訛譽例如持有烈性的酒精饮料持有麻醉品持有假冒的物品持有故意犯罪的工具等等,都可以视为刑事犯罪。严格地讲,持有既不是种作为身体移动,也不是种不作为,基于持有的犯罪从总体上讲得到了大家的认同。由于法律的目的不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人也许在不知道种物品存在的情况下,就被认为拥有了这个物品,訛譾而在刑法中,拥有持有通常是与人的意识联系在起的。訛譿假如个人明知地接受了个物品,或者意,救护车司机有疏忽,延误了抢救时间,仍然要对死亡负责。但是,当死亡是由于新的伤害行为引起的,就不能被认为是死亡的法律原因。医疗过失的案件,通常强调医生的疏忽,导致受害人的伤势在原有的基础上进步恶化。有些案件的情况不同。例如,故意杀害,仅仅造成伤害,后将失去知觉的丢弃在公路上。员园分钟以后,驾驶汽车经过现场,不小心轧死了。在这里,的行为是个偶然的巧合,不是对的行为的反应,是否对死亡后果承担责任,要看行为人对的后来的行为是否可以预见。假如以轻率的方式驾驶汽车,就没有责任假如没有故意,仅有伤害故意,构成过失。但是,毫无疑问,将打伤以后,将其放在个昏暗的路上,肯定有责任将其从路中央移开,而行为人当时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明知死亡实际上肯定发生或者认识到有很大的危险性,就可以构成谋杀罪。假设以杀害的故意,用木棍击打,致使失去知觉,地认为已经死亡,为了逃避责任,将吊到棵树上,伪造成自杀身亡的假象,而实际上却死于后种行车的汽笛声。个医生也没有义务定要回答位患病孩子的,处在歇斯底里状态下的父母的电话,至少如果他不是他的常规病人中的个患者。因此,对消极行为负有道德义务,肯定不足以使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却提出了行为责任的问题。例如在催眠状态下,或者由于催眠产生的行为,实际上也是非自愿的行为。模范刑法典还认为,个人用身体力量迫使另个人的身体移动,也是非自愿行为。例如用力迫使的身体击打,在这种情况下,的身体移动就不是自愿的行为。总的来说大家都认为,反射行为不是自愿行为。但是,反射这个词不包括对外力和环境快速反应的所有身体移动,反射是种肌肉的本能反应,人的意志和目的不包括其中。例如肌肉痉挛眨眼睛。但是,发现自己快要掉下去了,伸手抓住些物体以避免自己掉下去,的意识迅速理解了这种情况并支配了些行动,就不是种单纯的反射行为,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是有意识的。再比如采用威胁的方法,而不是使用身体力量迫使打击。在这个案例中从事的行为是种自愿行为,尽管没有的威胁,不会如此行为。但是成过失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受害人拒绝治疗是非常不合理的,而这种治疗本来可以挽救她的生命。輳訛輦英国上诉法法官劳顿认为,被害人死亡的自然原因是血液涌进胸腔,进入肺部,而这种结果不是拒绝输血造成的,而是的伤害行为引起的。争辩说,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的反应是不合理的,因果关系的锁链已经被打破。法官认为,被告人所说的受害人因宗教信仰拒绝接受治疗是不合理的说法不能成立,正是被告人的行为,引起了受害人的死亡。受害人拒绝治疗这个事实,没有打破的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輴訛輦可见,介入原因是正常的,还是异常的,在有些情况下确实难以判断。法官和陪审团的评判标准是常识加公正,即般人的生活经验和常识。例如企图谋杀,但仅仅造成重伤,将失去知觉的丢弃在个荒凉的牧场。后来,也许被奔跑的马踢中头部,也许被闪电击中,或者被暴风雪冻死。任何种事件都会给带来致命的后果。这些情况也许完全是种巧合,但假如这些介入因素是可以预见的,比如当时的牧场上有许多正在奔驰的马,輦被告人谢夫德应对伤害后果负责,而后两人的行为都从属于谢夫德的行为,是先在行为的反应性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异常的。如果介入原因是正常的,先在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法律原因如果介入原因是异常的,先在行为就不是结果发生的法律原因。例如在案中,被告人伤害了受害人的手指,外科医生建议切除受伤的手指,遭到受害人的拒绝,两周以后受害人死于破伤风感染。破伤风感染是个介入原因自然事件,这种细菌可能是受伤当时或者治疗过程中侵入的,但无论如何这种介入原因都是正常的,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相反,假如受害人在住治疗期间,医突然爆发非典型性肺炎,受害人得传染病而死亡。这就是异常的介入原因,的行为不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法律原因。再比如了少女,自杀身亡。自杀是个介入原因受害人的行为,受到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痛不欲生,自杀是可以理解的,是种正常现象。的加害行为与少女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粤应对少女月的死亡负责。但是,假如学生英语考试成绩不佳,老师批评者天寒地冻,暴风雪非常剧烈,就构成谋杀罪。尽管是马闪电或者暴风雪较终导致了的死亡,而不是的子弹,但这些对来说都是致命的击。如果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后来发生的事件完全不能预见,几乎不可能死于马踢闪电和暴风雪,的行为就不是死亡的法律原因。总之,现代美国刑法对因果关系有很多观点和争论,我们可以说,没有任何剂灵丹妙药可以包治百病,也没有任何种因果关系理论能解决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责任问题,我们应该正视存在的问题,以便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行为和因果关系理论。本文作者郭自力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基于国外刑法中的行为要件综述刑法研究论文。实践中发生的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医生和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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