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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本地区内,具有正当职业或社会上具有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人保证。


第十条前项保证须经本公司审查认可,员工经管出纳庶务物料及收费者,其保证人需人,但报经总经理核准者,得改为个人保。


第十条保证人之职业地址等身家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登记备查。


第十条被保证人离职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等情事发生时,本公司即将保证书注销,并予发还,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长之。


第十条保证书每年对保次,必要时得随时通知员工另行换保。


第十章保健卫生第十条员工应遵守有关保健卫生之各项规则,并致力提高团体个人之保健卫生。


第十条有下列各项情形百十条员工之退休金以次给与,其支给标准以退休员工最后个月之薪津限本薪职务加给,家属津贴总额除以该期间总日数以十为个基数,任职每满年给与个基数,超过十年者每满年发个基数,满半年以上未满年者以年计。


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由公伤病所致者比照退休金之规定基数增加百分之发给,其任职未满年者以年计。


第百十条本公司员工如有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所担任之职务者,适用第条之规定。


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疗者。


所称残废,系指下列情事之者。


视能毁败者。


听能毁败者。


语能毁败者。


肢以上之机能毁败者。


其他重要机能毁败者。


前项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应缴验医师诊断书。


第百十条前条规定所称因公伤病。


系指有下列情形之者而言。


因执行职务所生之危险而致伤病者。


因特殊职务而致伤病者。


在工作处所遭受危险而致伤病者。


第百十条依本办法形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公伤假员工因公受伤或因公致病不能工作时,经公立或劳保医院及其主管证明属实者,得申请公伤假,但以年为限,超过年尚未痊愈者,得令其退休。


公伤假在日以内不能上班者,其医疗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其在日以上者,依劳保条例向劳保局申请伤害补助或补偿,其不足工资由公司补足之,非劳保对象职员之医疗费及薪资津贴由公司全额负担,但以年为限。


第十条员工继续服务达定年限时,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满年以上未满年者,每年日。


满年以上未满年者,每年十日。


满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年十日。


满十年以上者,每增加年给日,但不得超过卅日。


员工之特别休假,应先经所属主管之核准。


特别休假以日为单位,不得分割。


第章薪津之发给与扣除第十条公司支付之薪津得区分为本薪及各种津贴。


第十条本薪除依另定之标准决定外,原则上每年依员工之考绩故者。


因公亡故或重伤致成残废而退休者。


附则第百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之。


第百十条本规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呈主管官署核备后公告施行,修改时亦同扰乱秩序,妨害卫生者。


携带非业务上所必要之易燃凶器等危险物者。


未佩带公司所定之员工服务证或员工识别证者。


拒绝第条所定之检查者。


其他类似之情形者。


第十条员工除因公差或因故请假者外,均应遵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亲自签到打卡,如委托他人代签代打经查属实者,除该日以旷职论外,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予惩处。


第十条员工于上班时间内,因故需暂时离开岗位者,应先经直属单位主管之许可。


第十条员工除休息时间外,不得会客,但有特别情事经所属主管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员工因病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而需请假迟到早退时,应先经所属主管之核准,遇紧急情形无法事先办理者,得于事后补办之。


第十条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对保次,必要时得随时通知员工另行换保。


第十章保健卫生第十条员工应遵守有关保健卫生之各项规则,并致力提高团体个人之保健卫生。


第十条有下列各项情形之者,不得任用之,但有第项或第项之情形而已依规定采行预防措施者不在此限。


精神病患者。


麻疯病患者。


结核病患者。


法定传染病患者或疑似病症者。


丹毒回归热或其他类似之急性高热病患者。


梅毒疥癣及其他传染性皮肤病患者。


脓漏性结膜炎或其他传染性眼病患者。


于任用时已患疾病而有恶化之势者。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重病无法完全恢复健康者。


其他经医师认为不适合担任职务者。


第十条员工遇有在自家住宅或邻居发生传染病或类似情形时,应即报告公司,并接受公司之指示。


第十章安全第十条员工应服从所属主管及其他安全主管有关安全之指导,遵守规定及注意事项,并致力于防止经常发生之灾害。


第十条负责安全之员工,应严守下列之次给与,其支给标准以退休员工最后个月之薪津限本薪职务加给,家属津贴总额除以该期间总日数以十为个基数,任职每满年给与个基数,超过十年者每满年发个基数,满半年以上未满年者以年计。


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由公伤病所致者比照退休金之规定基数增加百分之发给,其任职未满年者以年计。


第百十条本公司员工如有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所担任之职务者,适用第条之规定。


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疗者。


所称残废,系指下列情事之者。


视能毁败者。


听能毁败者。


语能毁败者。


肢以上之机能毁败者。


其他重要机能毁败者。


前项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应缴验医师诊断书。


第百十条前条规定所称因公伤病。


系指有下列情形之者而言。


因执行职务所生之危险而致伤病者。


因特殊职务而致伤病者。


在工作处所遭受危险而致伤病者。


第百十条依本办法离职者如再任职本公司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原则,如因季节关系或因换班准备或补充性工作确有延长工作时间之必要者,得经工会或员工同意井呈报主管官署核准后延长为十小时。


第十条依本规则第十条之规定而受解职处分之员工,不适用前条关于预告期间之规定。


第十章保证第十条本公司为使员工在职务上履行其忠实之义务,应办理保证手续,填具保证书,经对保属实核准后任用之。


第十条保证人须现居本地区内,具有正当职业或社会上具有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人保证。


第十条前项保证须经本公司审查认可,员工经管出纳庶务物料及收费者,其保证人需人,但报经总经理核准者,得改为个人保。


第十条保证人之职业地址等身家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登记备查。


第十条被保证人离职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等情事发生时,本公司即将保证书注销,并予发还,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长之。


第十条保证书每不得彼此借用。


第十条第十条员工除前述各条外,并应遵守以下之事项准时于规定出勤时间到达服务单位。


不得擅自中止职务或作业之执行,以及离开工作岗位。


于执行业务时,除必要之交谈外,不得擅自闲谈阅读与业务无关之书籍或处理私事。


员工不得在工厂内饮酒赌博或其他类似行为,并不得在禁烟场所内吸烟。


应爱惜公司财务文具用品,不得任意浪费。


未经许可,不得任意将公司所有之器具书籍携离公司。


不得违反有关安全及卫生规则。


对公司提出之报告或其他请求公司加以承认许可等事项,应先经其直属主管之批准。


员工识别证员工服务证或其他向公司借贷之物品,应于离职时即予缴还。


员工应重视公司之信用利益,并不得损害公司名誉及泄漏公司机密或其他致公司发生不利益之事项。


第十条员工于下列各事项发生时,应即经其直属主管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姓名住所有变更时。


结婚离婚时。


家属先检查,发现有故障或危险时,应为必要之应变措施,并应迅速向所属主管报告。


除有特别之指示外,非操作者,无经验者及无职权者,均不得操作前项各种机械设备。


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火气。


使用公司各种锁钥时,应严守所规定之手续及注意事项。


未经负责人员之许可不得任意改造。


修理机器设备。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本公司员工之管理,除法令或公司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之。


第条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经本公司正式任用之男女员工而言,对试用中之员工,亦准用本规则。


第章服务规则第条员工应服从命令,敬业负责,尽忠职守,互相敬重,共同致力于善良风俗及公共秩序之维持。


主管人员应尊重所属员工之人格,致力于统御和指导,以增进其技能和工作效率,并应率先执行职务。


第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切法令规章,并忠实等内之血亲家长或保证人有异动时。


员工非经公司允许,不得在外兼任何职务。


其他类似上述各项情形时。


第章工作时间第十条成年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原则,如因季节关系或因换班准备或补充性工作确有延长工作时间之必要者,得经工会或员工同意井呈报主管官署核准后延长为十小时。


第百十条本公司员工之退休分自愿退休及命令退休两种。


第百十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者应准其自愿退休。


任职年以上年满十岁者。


任职十年以上年满十岁者。


任职十年以上者。


第百十条本公司员工在任职年以上年满十岁者应命令退休,其离职日以年满十岁之次底为准。


但所规定之年龄对于担任具有危险或劳力等性质职务者,得酌于减低,但不得少于十岁。


本公司如认为有继续聘用之必要时对已退休员工得报请董事长特聘之,但每次聘任以年为限,期满得再续聘,但最多不得超过年。


第百十条员工之退休金第十条依本规则第十条之规定而受解职处分之员工,不适用前条关于预告期间之规定。


第十章保证第十条本公司为使员工在职务上履行其忠实之义务,应办理保证手续,填具保证书,经对保属实核准后任用之。


第十条保证人须现居本地区内,具有正当职业或社会上具有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人保证。


第十条前项保证须经本公司审查认可,员工经管出纳庶务物料及收费者,其保证人需人,但报经总经理核准者,得改为个人保。


第十条保证人之职业地址等身家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登记备查。


第十条被保证人离职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等情事发生时,本公司即将保证书注销,并予发还,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长之。


第十条保证书每年对保次,必要时得随时通知员工另行换保。


第十章保健卫生第十条员工应遵守有关保健卫生之各项规则,并致力提高团体个人之保健卫生。


第十条有下列各项情形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条任用之员工以具备下列各款资格者为限年龄在十岁以上,未满十岁者。


具备中学以上学校毕业之学历者。


体力强健,思想纯正,品性优良,无不良嗜好者。


未曾受刑事处分者。


具有殷实保证者。


第十条凡经本公司通知任用之新进员工,应于限期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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