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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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意愿要求计划申报主体要求申报途径相关证明材料等事项。


第十条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权利主体自行申报。


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报。


权利主体委托单市场主体申报。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


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


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委托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


第十条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计划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要求。


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且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要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报。


权利主体委托单市场主体申报。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


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


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委托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


第十条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计划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要求。


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且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要求。


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规划。


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还应当符合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城市更。


办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办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


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十条单栋或者零散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不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十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权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应当抄送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十条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采取的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打印版。


第十条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文件,并通过与申请人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增补协议的方式完善用地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打印版余房地产权益取得的可实施性等因素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判断,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细则所规定示,以现场展示或者网站公示形式进行的,若有公示时间要求,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现场或者网站进行持续公示以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刊载形式进行的,若有公示时间要求,应至少刊载次并明确在规定时间内可进行意见反馈。


本细则所规定的公告,以网站公告形式进行的,应当持续公告以现场展示形式进行的,若有公告时间要求,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续公告以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刊载形式进行的,应当至少刊载次。


本细则所规定的公示公告时间,均以自然日计算。


第十条在城市更新单元纳入更新单元计划后,其区域内的土地建筑物权利人不得再出具设立企业的经营性场地使用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该区域内的企业设立登记。


区域内的相关企业应当结合项目实施,在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或者地址变更。


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非拆除重建区域除外。


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的主体单独实施。


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合作实施。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与单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合作实施。


政府组织实施。


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


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条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


因履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的单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


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需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和房地产收购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定的标准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


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补偿方案,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承担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具体工作,搬迁补偿费用和市场主体的合理利润从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支付。


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底价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分成方案,最终的补偿金额为补偿底价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的总额。


具体的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回迁物业补偿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等。


第十条市场主体通过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已取得项目拆除范围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以上且权利主体数量占总数量以上的房地产权益时,可以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该项目。


政府对项目实施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市场主体提供的收购补偿方案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剩土环保建设城管消防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第十条功能改变类项目般不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并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补缴地价。


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第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节般规定第十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办法第条第款规定情形之,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第十条办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办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条第项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第十条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其他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和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更新单元内的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进行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认定时,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提供相关土地建筑物权属资料。


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办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


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十条单栋或者零散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不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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