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打印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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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章第十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十条民办学校依法保障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批准办学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税务部门申领税务。


扩大民办学校的收费自主权。


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或教学评估的民办高校,允许其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以内的专业,按有权价格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在浮动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的学费收费标准,同时按管理审批权限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条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


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组成包括教育成本预留发展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章第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


学括房租定额水电费家具折旧卫生清理安全保卫校内局域网使用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等费用。


民办学校按核定的住宿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除超额水电费之外,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定额水电按每人每月度电吨水计算,超出定额水电部分,可按超出部分实际费额向学生收取。


民办学校学费按管理审批权限应于每年月份前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月份前向相关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学校住宿费按管理审批权限应于每年开学前个月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开学前个月向相关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原则上须在原标准执行满年后方可申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条民办学校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打印版法权益。


第章第十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十条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十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章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报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权限具体划分民办学校学费审批权限,高职和技工学校学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相应的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学校住宿费审批权限,高职技工学校和福州地区之外的本科院校住宿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批准办学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税务部门申领税务。


扩大民办学校的收费自主权。


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或教学评估的民办高校,允许其自主定,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予以清退,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书面签字确认。


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应征参军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费工作,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下规定清退按学年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予以清退,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予以清退含读完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予以清退,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按学期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予以清退,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书面签字确认。


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应征参军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费工作,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申请学校近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新办学校提供当年收支预算情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臵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数据价格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承担法律责任。


第条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政府应按协议核拨教育经费,所接纳该部分学生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条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技工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必须到当地价格施细则第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


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第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章第十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十条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章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分之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人。


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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