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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条第项第条第项第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周岁的限制。


第十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法实施管理细则打印版。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收养法实施管理细则打印版会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十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公证。


第十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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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条未成年人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依照本条第款规定处罚。


第章附则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条第项第条第项第条和被收养人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满十周岁的限制。


第十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第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诉。


第十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


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满十周岁的限制。


第十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会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十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收养法实施管理细则打印版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


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会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十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条第项第条第项第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章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十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朋友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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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十条收养关,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第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十周岁。


第条年满十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代以内满十周岁的限制。


第十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依照本条第款规定处罚。


第章附则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收养法实施管理细则打印版会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十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依照本条第款规定处罚。


第章附则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十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章收养的效力第十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满十周岁的限制。


第十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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