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打印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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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核发工伤证。


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工伤证。


第十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或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级个月,级个月,级个月,级个月,级个月,十级个月。


属于本条第款第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年含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年的,每减少年扣除全额的,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条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符工伤保险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打印版。


第十条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次性工伤医工伤保险规定同时废止第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第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打印版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或者职业病名称。


由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并列入伤害部位。


第十条认定工伤后,职工应当在依据条例第十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中选择至家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满年后,可以重新选择。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次性支付。


第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臵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依据条例第十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臵机构安装配臵。


辅助器具安装配臵结算的具体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伤残津贴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伤保险事务。


第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第十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核发工伤证。


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工伤证。


第十,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至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级个月,级个月,级个月,级个月,级个月,十级个月。


属于本条第款第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年含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年的,每减少年扣除全额的,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条已经参加工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的,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级至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第十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第十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核发工伤证。


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工伤证。


第十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或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申请后,应当在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有权管辖的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受理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年提出申请的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情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领取工伤待遇的人员丧失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企业劳动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级至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或者职业病名称。


由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并列入伤害部位。


第十条认定工伤后,职工应当在依据条例第十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中选择至家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满年后,可以重新选择。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保险实施办法第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打印版有权管辖的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受理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年提出申请的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确定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或者职业病名称。


由工伤直接导致的疾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并列入伤害部位。


第十条认定工伤后,职工应当在依据条例第十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中选择至家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选定工伤医疗机构满年后,可以重新选择。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打印版。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确定补助金额并次性支付。


第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臵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依据条例第十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臵机构安装配臵。


辅助器具安装配臵结算的具体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伤残津贴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的。


对不予受理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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