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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第十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鄂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网友投稿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理者给予赔偿。第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第十条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第章市场管理和经营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第章市场管理和经营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鄂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网友投稿。鄂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鄂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鄂州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准备的鄂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第章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第十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第十条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第十条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第十条场内经营者应附则第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场内经营者,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及自产自销的农户。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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