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网友投稿)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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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提前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前款规定的签约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但不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条除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


补偿决定方案应当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网友投稿收人予以补偿。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标准签约期限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为现房。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前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


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补偿协议的内容。


被征收人在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决定应当确定补偿方式。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补偿方式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决定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确定的装饰装修价值另行给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前款规定的签约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补偿。


补偿决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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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次性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为十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通过推举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确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十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不足十人的,均作为被征收人代表。


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提前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


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被征收房屋价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第十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年月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年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法规,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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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年月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条为了规范国予补偿。


补偿决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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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次性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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