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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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水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定期监测水产养殖区域水质,在重点时段增加监测频次,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污染。


第十条汉江流域水域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设臵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防污设备和器材达不到要求的船舶单壳化学品船舶百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不得进入汉江流域水域。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与处理设施。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不得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设臵防污设备和器材的船舶或者单壳化学品船舶百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汉江流域水域的,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船舶停航直至整改到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未按照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与处理设施的,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直接向汉江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保护区域和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交叉执法,建立信息共享和事故联合应急处臵机制。


第章水污染防治第十条汉江流域水体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禁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


第十条汉江流域实施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制度。


重点保护区包括以下区域汉江干流岸线两侧外各千米纳入断面水质考核的汉江支流岸线两侧为平地的向外延伸千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重山脊鱼梁洲和有行政建制村的汉江构的废水处理和排放监管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水体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水行政水产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流域内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渔业水域发展规划,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管河道采砂淘金,监督水产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指导监督畜禽养殖的水污染防治,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治理城市黑臭水体,组织推进港口码头及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汉江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岸线保护生态隔离带的建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网友投稿业名录。


工业集聚区以外的重点排污企业,除执行前款规定外,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优先保障汉江沿岸重点乡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推进城镇雨污分流,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汉江流域水体。


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级排放标准,现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不到级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提标改造。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泥集中处理处臵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及相关企业,应当依照国,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在汉江干流支流岸边从事洗衣洗车丢弃废弃物等污染水体行为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在汉江干流支流岸边堆放垃圾修建厕所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有上述行为的,按照第十条第项进行处罚。


开展水上大型活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章政府职责第条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殖污染。


第十条汉江流域水域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设臵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防污设备和器材达不到要求的船舶单壳化学品船舶百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不得进入汉江流域水域。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与处理设施。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不得直接向汉江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第十条禁止在汉江干流支流水上从事餐饮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禁止在汉江干流支流岸边从事洗衣洗车丢弃废弃物堆放垃圾修建厕所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经文化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批准开展水上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工业集聚区以外的重点排污企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内擅自新建扩建养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配套设施建设不合格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设臵防污设备和器材的船舶或者单壳化学品船舶百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汉江流域水域的,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级级保护区内,堆放倾倒处臵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医疗废弃物等固体废物的,责令清除,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级级保护区内围垦河道和滩地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码头集中居住区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


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进行捕捞垂钓游泳洗衣洗车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无证采砂淘金,或者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期限范围规模作业方式采砂的,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淘金的,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船舶停航直至整改到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未按照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与处理设施的,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直接向汉江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在汉江干流支流水上从事餐饮等污染水体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经批准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区屠宰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并对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和促进采取畜禽养殖与种植相结合等综合利用方式,消纳畜禽养殖废弃物。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水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定期监测水产养殖区域水质,在重点时段增加监测频次,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污染。


第十条汉江流域水域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设臵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防污设备和器材达不到要求的船舶单壳化学品船舶百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不得进入汉江流域水域。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与处理设施。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不得护主管部门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优先保障汉江沿岸重点乡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推进城镇雨污分流,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汉江流域水体。


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级排放标准,现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不到级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提标改造。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泥集中处理处臵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及相关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污泥进行集中收集贮存处臵,不得随意堆放弃臵或者用于种养殖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定前已经存在的养殖场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在限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养殖项目。


采砂轧砂洗砂的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不及时恢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汉江干流支流湖泊水库岸线定范围划定生态隔离带,加强林地湿地保护,采取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等生态修复措施,改善水域生态功能控制水体污染。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天然湿地,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分级制定和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水环境投入保障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组织编制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和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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