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某某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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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民兵预备役部队和预备役人员。


民兵是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部应当建立和执行民兵干部例会民兵活动武器擦拭保养等制度,对民兵组织每年必须进行次整顿。


第十条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军事机关的要求,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民兵连营部民兵活动室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预备役部队的组织建设,预备役军官的选拔管理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章政治工作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预备役人员含户籍在城区的农业人员训练活动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农村民兵预备役人员含县县级市本级及所辖乡镇的非农业人员训练活动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分别按时划拨给同级军事机关。


各级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护费和民兵预备役重大活动经费等,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保障。


经费的具体标准由地方各级药的配备补充和维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省市县市区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军事机关的要求,建立符合安全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并按规定配备看管人员,对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省市县市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必须报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全文网友投稿员。


第条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国防职责。


第条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适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注重质量建设。


第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研究解决第十条行政村民兵营长由所在村提名,经乡镇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后任命,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民兵组织的军政主官,经当地军事机关审查合格后任命。


企业事业单位民兵组织的军政主官,可以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建立和执行民兵干部例会民兵活动武器擦拭保养等制度,对民兵组织每年必须进行次整顿。


第十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民兵预备役部队和预备役人员。


民兵是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预备役部队是指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的武装力量。


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预备没部队的人员和未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但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训练期间的政治教育应当纳入训练计划,统安排和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分别负责对民兵预备役部队官兵政治教育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章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第十条民兵预备役部队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逐级下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证参加训练人员的训练时间。


确有特殊情况应当适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注重质量建设。


第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研究解决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第十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征集新兵的标准,对拟编入民要减少训练任务的县市区,必须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批准需要免除训练任务的县市区,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民兵军事训练大纲的要求,以民兵干部民兵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的训练为重点,组织实施民兵军事训练。


预备役师团应当按照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队的训练。


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全文关于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全文如下,欢迎阅读,第章总则第条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民兵预备役部队和预备役人员。


民兵是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全文网友投稿。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条例规定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扰乱民兵预备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民兵预备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乱民兵预备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民兵预备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违反民兵预备役工作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实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军事机关的要求,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民兵连营部民兵活动室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预备役部队的组织建设,预备役军官的选拔管理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章政治工作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国防建设的要求,开展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


预备役部队武器弹要减少训练任务的县市区,必须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批准需要免除训练任务的县市区,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民兵军事训练大纲的要求,以民兵干部民兵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的训练为重点,组织实施民兵军事训练。


预备役师团应当按照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队的训练。


员。


第条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国防职责。


第条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适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注重质量建设。


第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研究解决兵干部民兵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的训练为重点,组织实施民兵军事训练。


预备役师团应当按照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队的训练。


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全文关于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全文如下,欢迎阅读,第章总则第条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全文网友投稿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违反民兵预备役工作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员。


第条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国防职责。


第条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适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注重质量建设。


第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研究解决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当地军事机关审查合格,按照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命后,兼任本单位人民武装部第部长。


第章组织建设第十条乡镇街道新区开发区社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民兵组织其所建立的民兵组织必须报经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核准。


经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确定,适龄人员达到建立民兵排或者基干民兵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民兵组织。


役部队官兵每年集中进行政治教育的时间不少于十课时。


普通民兵的政治教育,结合组织整顿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等时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期间的政治教育应当纳入训练计划,统安排和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分别负责对民兵预备役部队官兵政治教育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章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第十条民兵预备役部队年度军施的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基层人民武装部专职人员的管理,实行上级军事机关和所在单位双重领导。


乡镇街道专职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业要减少训练任务的县市区,必须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批准需要免除训练任务的县市区,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民兵军事训练大纲的要求,以民兵干部民兵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的训练为重点,组织实施民兵军事训练。


预备役师团应当按照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队的训练。


兵预备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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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条例规定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民兵预备役部队和预备役人员。


民兵是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预备役部队是指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的武装力量。


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预备没部队的人员和未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但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组成部分。


预备役部队是指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的武装力量。


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预备没部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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