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刑事立案监督中调研报告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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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实践中该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索。


下面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谈些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但并未赋予其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也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细则,缺乏具体的监督办法手段操作程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办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督。


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来做,往往把立案监督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要求立案监督的案件最终要作出有罪判决的结果,并把它作为考核的标准,现有的考核机制作出的要求显然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客观上使检察机关人为地拔高立案监督的条件,即以逮捕的项条件,甚至以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来代替立案监督条件,立案监督案件成功的标准变成,审查其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有无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以教劳教代刑徇私舞弊等情况。


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些重点案件也应定期予以审查。


针对些疑难复杂的发案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侦查机关加强交流探讨,该立案的及时立案侦查,防止疑而不决。


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与本刑事立案监督中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的情况下,依法制定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办法及细则,增加可操作内容。


具体来说应该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发案受案立案情况的知晓权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权及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调查权建议立案权。


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防止侦查机关消极拖延的现象。


另外,在通知监督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要求立案监督的案件最终要作出有罪判决的结果,并把它作为考核的标准,现有的考核机制作出的要求显然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客观上使检察机关人为地拔高立案监督的条件,即以逮捕的项条件,甚至以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来代替立案监督条件,立案监督案件成功的标准变成所谓的捕得掉诉得出判得了,这样对人有过错的案件,单靠该途径就更难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也无从谈立案监督的问题。


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数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受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根本不知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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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立案监督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在不违反立法本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督。


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但他们对立案监督不理解,在行动上不配合,或者消极侦查或者即使侦查收集的证据尚未到位就直接报捕,使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案件处于两难境地。


方面,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要保证其严肃性而另方面,根据公安的报捕的立案情况,只能依赖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但就这线索来源的途径,在实践中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


特别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单靠该途径就更难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也无从谈立案监督的问题。


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数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受理,自己的权益得不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


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来做,往往把立刑事立案监督中调研报告刑事立案监督中调研报告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


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实践中该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索。


下面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谈些侦查机关消极拖延的现象。


另外,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应监督其执行情况,如不执行,则提出纠正意见。


必要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权,并补充相应的配套法规,以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细的情况,使立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落实贯彻到实处。


而现有的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相脱节的现象,也大大制约了立案监督的发展。


督与侦查监督紧密结合的机制,并以侦查监督作为后盾,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使立案监督工作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立案监督工作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虽然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只要加强调查研究,将上述对策真正落实贯彻,做到多管齐下,必将推动立案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立案监督工作的道路也会越走越宽从我院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受理的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不敢轻易提起立案监督程序,这就出现了部分应当予以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因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这种状况有违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立法不完善,无相应配套措施,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与成效。


及时掌握发案受案立案情况。


应经常深入公安机关,定期查阅其发案立案登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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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通知中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诉及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中的发现。


由于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发案立案的第手资料,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缺乏知晓权,不能掌握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只能依赖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但就这线索来源的途径,在实践中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


特别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刑事立案监督中调研报告网友投稿此,还应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形成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紧密结合的机制,并以侦查监督作为后盾,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使立案监督工作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立案监督工作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虽然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只要加强调查研究,将上述对策真正落实贯彻,做到多管齐下,必将推动立案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立案监督工作的道路也会越走越宽的情况下,依法制定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办法及细则,增加可操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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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防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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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少,信息渠道严重不畅通,成为制约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


把立案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开展的范围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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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来做,往往把立公安机关立案后,应监督其执行情况,如不执行,则提出纠正意见。


必要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权,并补充相应的配套法规,以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细的情况,使立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落实贯彻到实处。


而现有的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相脱节的现象,也大大制约了立案监督的发展。


因此,还应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形成立案人有过错的案件,单靠该途径就更难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也无从谈立案监督的问题。


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数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受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根本不知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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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立案监督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在不违反立法本些看法与体会案件线索来源少,阻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的常规途径不多,缺乏这类案件线索来源的广泛渠道。


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诉及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中的发现。


由于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发案立案的第手资料,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缺乏知晓权,不能掌握侦查机关的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


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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