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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网友投稿) 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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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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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制度网友投稿。般来说,权利安定和程序安定的指向是相同的。实现了权利的安定也就实现了程序的安定,这对强制执行制度设臵对法的安定性的正当追求。第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制度。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基于定的实体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认为有关的案外人,应当对案件的履行负有连带的或者替代的责任,则发生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制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涉及到判决效力主观范围扩张的问题。根据判决相对性原理,既判力只对在诉讼中提出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而本不应涉及当事人以外的人。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就是法律赋予法院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人发生既判力执行力。这诉讼理念已经成为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体。否则对权利安定无益而又徒增程序的不安定。此外,如果在制度构建上进步完善法人破产制度,建。

2、言法律规范则是目的本身,法官应当将这种以实现特定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法律视为目的本身。易言之,秩序是法律的个基本价值追求,为了实现这价值,法律就必须具有安定性。法官,只有实现了法的安定性,才能实现立法者对特定秩序恰仅有。所以,花费同样的司法成本,恢复执行的效益要大大地低于初始的执行。所以,笔者建议立法上应该对中止后恢复执行苛以严格的条件和具体的次数限制。否则对权利安定无益而又徒增程序的不安定。此外,如果在制度构建上进步完善法人破产制度,建立定范围的个人破产制度,则可以使更多权利无实现可能的案件通过终结而不是中止执行的方式得到解决,有利于实现程序安定。第债权凭证制度。该制度是指当申请人的权利暂时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但又有着实现的可能时,应权利人的申请,而发给据以。

3、大多数是如此,那么恢复执行而能够最终实现权利安定的情况所占比例很小。据不完全统计,现在执行结案率指有实际成效的般在左右,而恢复执行后能够实现私权利的恰仅有。所以,花费同样的司法成本,恢复执行的效益要大大地低于初始的执行。所以,笔者建议立法上应该对中止后恢复执行苛以严格的条件和具体的次数限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网友投稿明其法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并终结执行程序的制度。该制度实际上是上述中止制度的种发展。所不同的是它终结了执行程序,定程度地实现了程序的安定。但这种终结又更多地具有个案的意义。司法实践中,般在终结裁定书上的表述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可见同样存在着再次启动程序的限制问题。第登记备案制度。该制度指权利人认为私权暂无实现的可能时,先向法院的立案部门申请登记。

4、或者说这制度是否有存在的正当理由呢笔者认为,强制执行制度无论怎样设臵,终究脱离不了对权利人私权的追求这基本任务。法律对变更或追加当事人规定的理由,般都是基于权利义务的致性原则。也就是说,将被变更或追加承担责任的主体,首先都是得到了定的利益的。如自然人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这样处理,既不利于结果安定也不利于程序安定。因为其将原来经过诉讼程序确定,而实现初步安定的私权利又在执行程序中逆向推至不安定状态同时执行程序又将长期处于悬而不决的不安定状态,必须待复杂的审判监督程序运行完毕,才能决定它的何去何从。所以,将实体争议放在执行程序中处理,无法实现法定的安定性的目标,应当改进。建议参照西方国家的立法例,凡案外人包括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有实体权利争议的,应另行提起异议之议。。

5、私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权利安定实现了而整个强制执依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是平静正常的意思。关于法的安定性,笔者以为就是指整个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状况和结果能够保持这种平静和惯常的状态,不出乎人们的意料,最终能实现社会的有序的属性。诉讼中要实现法的安定性,执行程序也是同样。谭秋桂先生在他的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书中,更是直接地将民事执行的目的表述为实现法的安定性。而关于这种安定性的外延,谭秋桂先生认为主要包括程序安定和实体安定又称权利安定两个方面。审判程序和其他能够产生执行名义的程序的直接任务是确定当事人的私权,但之间的继承,法人被兼并,企业财产被无偿占有等。这种情况下,不令受益人对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司法追求公正的价值取向有悖。在项法律程序的设计中,当安定与公正发生。

6、证安定优位于实体安定。理由如次其程序安定是权利安定的前提和保障。执行结果主要是依据执行程序而产生的,按照法律步骤履行完毕执行程序后,必然产生定的执行结果。其程序安定是执行程序的自身价值,而实体安定是执行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没有程序价值就没有工具性价值,后者是前者的派生。其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前者以程序性规范为为主,后者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重。其执行程序安定是执行程序本身应该实现而且必定能够实现的而私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私权利的永远无法实现,也是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从权利安定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增加了义务人,还是变更了义务人,都会使经过审判原本实现初步安定的实体权利,又变得不甚安定更会使得原本相对单纯的执行程序变得复杂化。那么制定这制度的目的究竟何在,。

7、立定范围的个人破产制度,则可以使更多权利无实现可能的案件通过终结而不是中止执行的方式得到解决,有利于实现程序安定。第债权凭证制度。该制度是指当申请人的权利暂时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但又有着实现的可能时,应权利人的申请,而发给据以证明其法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并终结执行程序的制度。该制度实际上是上述中止制度的种发展。所不同的是它终结了执行程序,定程度地实现了程序的安定。但这种,执行机构在执行金钱债权或者转化了的金钱债权时,仅仅是根据物权的般状态来认定物之所有,所以,可能在这种状态下,认定的物权关系和物权的真实情况有所出入。对此,案外人提出异议,由执行员负责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则解除原强制措施,交还标的物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如果提出异议指向的是执行名义指定的标的物。

8、,案外人提出异议后的审查权按理不应归于执行机构。因为这涉及到执行名义的既判力,即实体效力。但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仍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报院判程序和其他能够产生执行名义的程序的直接任务是确定当事人的私权,但此时被确定的权利仍然处在理想状态,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此种权利的安定,并不完全,可谓之为权利的亚安定状态。执行程序的任务就是运用国家强制力真正实现当事人的这种私权,实现权利的真正完全的安定。但是,作为典型的程序法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除了作为实现权利安定的手段外,它也有着自身独立的价值,即所谓的程序性价值。从法的安定性的视角来考察,这种价值就是实现执行程序自身的安定,即程序安定。价值,就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这样处理,既不利于结果。

9、德布鲁赫所说立法者将法律规范作为达到目的的工具对法官而言法律规范则是目的本身,法官应当将这种以实现特定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法律视为目的本身。易言之,秩序是法律的个基本价值追求,为了实现这价值,法律就必须具有安定性。法官,只有实现了法的安定性,才能实现立法者对特定秩序该围绕实现权利的安定和程序的安定而进行设臵。个具体的制度,如果不能同时实现这两种安定,也至少是能够较好地调和两者,否则该制度的设臵则是不成功的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网友投稿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网友投稿。般来说,权利安定和程序安定的指向是相同的。实现了权利的安定也就实现了程序的安定,这对强制执行制度设臵来说,无疑是最理想的状态。比如说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系列直接或间接强制措施的采取,权利人的。

10、直接冲突时,对安定的适当牺牲有时也是种必要。除了以上列举的些制度,尽量地实现法的安定性或者调和执行的结果安定和程序安定,应当体现在强制执行程序所有制度的设臵过程中。背离了对法的安定性追求的强制执行制度,也就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从法的安定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网友投稿终结又更多地具有个案的意义。司法实践中,般在终结裁定书上的表述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可见同样存在着再次启动程序的限制问题。第登记备案制度。该制度指权利人认为私权暂无实现的可能时,先向法院的立案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不立即启动执行程序,但能起到阻却申请执行期间经过的作用的种准执行申请制度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网友投稿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

11、而不影响本次执行程序的进行,不影响执行程序终结又更多地具有个案的意义。司法实践中,般在终结裁定书上的表述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可见同样存在着再次启动程序的限制问题。第登记备案制度。该制度指权利人认为私权暂无实现的可能时,先向法院的立案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不立即启动执行程序,但能起到阻却申请执行期间经过的作用的种准执行申请制度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网友投稿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网友投稿。般来说,权利安定和程序安定的指向是相同的。实现了权利的安定也就实现了程序的安定,这对强制执行制度设臵性本身就是种不安定。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第款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而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可以恢复执行的次数。如果是因为义务人履行能力上的原因而中止执行的绝。

12、定也不利于程序安定。因为其将原来经过诉讼程序确定,而实现初步安定的私权利又在执行程序中逆向推至不安定状态同时执行程序又将长期处于悬而不决的不安定状态,必须待复杂的审判监督程序运行完毕,才能决定它的何去何从。所以,将实体争议放在执行程序中处理,无法实现法定的安定性的目标,应当改进。建议参照西方国家的立法例,凡案外人包括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有实体权利争议的,应另行提起异议之议。而不影响本次执行程序的进行,不影响执行程序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如果说统治者为了实现特定的统治秩序而安排了相应的法律制度,那么,法律于统治者来说就是实现特定社会秩序的工具。但是,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立法者将法律规范作为达到目的的工具对法官而。

参考资料:

[1]信用联社支持新民居建设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2]减少文山会海专题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3]地税部门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网友投稿)(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4]基层共青团工作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5]浅谈固始县公众安全感和执法满意度不高的原因及对策(第8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6]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7]林业产业发展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6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8]水务局领导班子调研报告(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10]创建星级农业特色乡镇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7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11]我县规模以上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12]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提高地税机关效能建设的思考(网友投稿)(第7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13]关于离婚案件审理情况司法统计分析报告(网友投稿)(第10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14]对当前农村团工作的分析与思考(网友投稿)(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15]烟叶发展状况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第7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16]对长亏不倒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调研报告(第7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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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某某年我市一季度交通运输业经济运行分析(网友投稿)(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20]统计分析关于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增多之分析(网友投稿)(第10页,发表于2022-06-26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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