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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

只能通过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来作出自己的判决,并没有参加庭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甚至连卷宗材料都未曾细看,就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表决。通过这种过程所得的决议未免有主观臆断之嫌。规范和改革审委会的建议鉴于审委会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委会进行规范和改革。设立专业委员会和专职委员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理由。疑难案件主要来自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法院为例,从年至年,刑事案件所占审委会讨论条对此有所涉及,但并不全面。在实践中,有些案件本身事实很清楚,法律规定也很明确,但承办人为规避责任,也将案件送至审委会讨论。故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作出界定是必须。在界定范围时,应当遵循这样个原则方面要强化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另方面也要强化承办人的责任。根据这原则,笔者建议采取列举法和排除法相结合来确定该范围。建议如下以下案件必须提请审委会讨论刑事案件方面,关于罪名定性难以确定的民事案件方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的行政案件方面,规章之间相互冲突,原告人数众多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执行案件方面,需要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或执行回转的立案方面,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难认定执行案件方面,关于强制措施采取的确定。承办人提请讨论。凡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必须写出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当载明送交审委会讨论的事项和合议庭独任庭的意见,报告份数与审委会人数相同,连同卷宗材料移交给相关专职委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案件或其他情况如同法院就相同事实出现不同判决需要提请审委会决定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或需执行回转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必须写出执行情况报告。专业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查。专职委员召集专业委员会对承办人提请的案件进行讨论旁听庭审,必要时可召集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于不合格。另外,审委会委员被错案追究的,不管次数多少,自动列入不合格档次。考核为不合格的审委会委员,由院长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免职,并按前面所述程序进行增补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网友投稿。首先应当界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但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范围没有作出界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百十条对此有所涉及,但并不全面。在实践中,有些案件本身事实很清楚,法律规定也很明确,但承办人为规避责任,也将案件送至审委会讨论。故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作出界定是必须。在界定范围时,应当遵循这样个原则方关于规范和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网友投稿次讨论确定不了的,可由相关部门和人员根据审委会的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审委会讨论。关于对审委会委员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考核的目的是促使审委会委员积极履行职责。从这目的出发,方面应当赋予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上发言不予追究责任的权利,即不将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上的发言内容列入考核的内容,以保证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上畅所欲言,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另方面将审委会委员是否发言列入考核的内容。这两方面并不矛盾,前者属于事实问题,后者属于价值问题,是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考核的主要内容注重对审委会委员的价值态度的判断。考核的档次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考核由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决定。建议在审委会讨论规则作如下规定员收集典型具有指导性的案例,对每个案例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进行点评和归纳,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在该院的内部期刊刊登或另行编辑,供该院和下级法院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参考是由审委会办公室或研究室及时总结法院改革成果和其他成功经验,形成文字材料,正式发文,指导全院审判工作。部门性的指导性意见可由专职委员提出草案,综合性指导意见可由审委会办公室联合研究室调研室或其他部门提出草案,交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次讨论确定不了的,可由相关部门和人员根据审委会的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审委会讨论。关于对审委会委员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考核的目的是促使审委会委员积极履行职责。从这目的出发,方面应当赋予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上对审判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的职能。专业委员会和专职委员旁听庭审和对案件的全面审查过程以及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审判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的过程。为加强这项工作和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建议做如下改进是由专职委员收集典型具有指导性的案例,对每个案例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进行点评和归纳,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在该院的内部期刊刊登或另行编辑,供该院和下级法院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参考是由审委会办公室或研究室及时总结法院改革成果和其他成功经验,形成文字材料,正式发文,指导全院审判工作。部门性的指导性意见可由专职委员提出草案,综合性指导意见可由审委会办公室联合研究室调研室或其他部门提出草案,交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机构的设臵及其他相关问题关于审委会机构的设立。可根据法院案件情况,审委会应有人以上且为奇数的审委会委员。审委会设立办公室,处理审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配备专职委员人,秘书人。秘书负责辅助性工作,如审委会讨论情况的记录和报告的分发。关于院长及其他审委会委员回避的决定。大诉讼法都规定了院长回避由审委会决定,但在实际中,这种情况很少发生,是因为院长很少亲自审理案件,是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的操作性不强。同时,审委会是以秘密方式召开会议,当事人不知道何时开会,也不知道审委会的成员有哪些,所以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也就无从谈起。故建议做如下规定是将审委会委员在法院公告栏中公示是在案件提请审委会讨论之前,案然执行案件在审委会讨论案件中的比例逐渐增多,但讨论的内容往往是强制措施的决定和执行技巧的探讨,审委会委员完全可以凭自己的司法阅历进行判断,如涉及其他法律关系问题,可送交相关专业委员会予以审查,故不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中级以上法院还可设立知识产权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委员的产生。建议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与专职委员相结合。就基层法院而言般可由人构成,其中人为专职委员。根据基层法院的客观现实,以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经验为标准,可将入选条件定为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审判长资格年以上,其中专职委员为法律高等院校毕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审判长资格年以上。如果发现审理过程的问题,专业委员会可进行适当调查。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案件将由审委会进行讨论以及审委会组员名单,并告之可以申请审委员成员包括院长回避。回避理由参照相关诉讼法关于申请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如实向审委会汇报。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其他审委会委员主持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申请其他成员回避的,由院长决定。旦决定回避,被决定回避人员不得参加审委会对该案件的讨论。关于加强审委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和对审判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的职能。专业委员会和专职委员旁听庭审和对案件的全面审查过程以及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审判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的过程。为加强这项工作和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建议做如下改进是由专职委这种方式给审委会蒙上神秘的色彩,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表决决议具有臆断性。审委会的决议在本院具有最高的裁决效力。审委会般是临时召开的,也往往是集中批需要讨论的案件后才召开。因时间的限制,各审委会委员只能通过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来作出自己的判决,并没有参加庭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甚至连卷宗材料都未曾细看,就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表决。通过这种过程所得的决议未免有主观臆断之嫌。规范和改革审委会的建议鉴于审委会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委会进行规范和改革。设立专业委员会和专职委员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理由。疑难案件主要来自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法院为例,从年至年,刑事案件所占审委会讨论革审判委员会的设想网友投稿。专业委员会与审委会的关系。这首先要界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凡送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先由案件承办人写出审理报告,然后连同卷宗等材料移送相关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可召集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和旁听庭审,听取承办法官汇报,提出自己的意见报告必须载明专业委员会内部不致意见,由专职委员提交审委会参考。由此可见,可将专业委员会定性为审委会的咨询机构。专业委员会作为审委会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桥梁,其职责是辅助性。当审委会与专业委员会意见不致时,从目前法律规定之原则,专业委员会应当服从审委会的最后决定。弱化审委会的行政色彩公开选拔审委会委员。确定审委会委员入选条件,可参考专职委员的判决,并没有参加庭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甚至连卷宗材料都未曾细看,就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表决。通过这种过程所得的决议未免有主观臆断之嫌。规范和改革审委会的建议鉴于审委会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委会进行规范和改革。设立专业委员会和专职委员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理由。疑难案件主要来自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法院为例,从年至年,刑事案件所占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平均比例为,民事案件为,行政案件为。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国家立法较滞后,难处理,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的认定和量刑幅度的确定,都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不得不慎重。行政案件虽然案件数少,所占比例也小,但涉及到法院与行政发言不予追究责任的权利,即不将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上的发言内容列入考核的内容,以保证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上畅所欲言,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另方面将审委会委员是否发言列入考核的内容。这两方面并不矛盾,前者属于事实问题,后者属于价值问题,是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考核的主要内容注重对审委会委员的价值态度的判断。考核的档次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考核由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决定。建议在审委会讨论规则作如下规定审委会委员在讨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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