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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网友投稿)

不按时办理补缴手续的单位,也可对其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预征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条,宁劳社征„‟号并且,只有补足欠缴的保险费用后,职工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职或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单位和个人欠缴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人员应缴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退休年龄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条,苏劳社„‟号。年月底前参加工作,应参加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年月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缴费年限含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筹以前可视同缴第十条。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劳部发„‟号,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限不作限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第条,劳办力字第„‟号,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十条的规定,即在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第条,劳社部发„‟号。农村养老保险我国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制度改革是与城镇养老制度改革同步进行的,年月日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号。农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般以村为单位确认,组织投保,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补交后,总交费年数不超过年预交的年数般不超过年。农村养老保险的特点是统筹的层次比较低,强制性弱,有关具体制度由县级政府制定。因区划调整或乡镇企业改制,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现为城镇户口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年以上的,应当参加城镇企业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条,劳社部发„‟号职工原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能视同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不得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宁劳社险„‟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条第款,宁劳社险„‟号。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是根据补缴款到帐日期记载职工个人帐户,并按到帐时间和金额起息。补缴的金额,应先满足当月的欠缴,然后再从前往后清欠,也可按企业指定补缴月份清欠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部分第条,苏劳社险„‟号。发放条件南京市政府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第十条,宁政发„‟号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十条,省政府令„‟第号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周岁,女满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周岁,女满周岁男满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网友投稿上的用工,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或外地城镇职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年以内的短期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厅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条,苏劳„‟号。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条,劳办发„‟号。事实劳动关系我国承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劳部发„‟号。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劳部发„‟号。被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因工致残,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争议时,应根据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原则,判令聘用单位承担伤者的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等,并承担次性伤残补助金江苏省劳动厅等关于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条,苏劳„‟号。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工承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号。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劳动争议案件难点透析‣,审判研究年期。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克扣劳动者工资连续侵权行为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者提出申诉时,仲裁委员会应认真审查,准确把握仲裁申诉时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执行国家社会保险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般应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计算申请仲裁的时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临时工年月日劳动法实施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年月,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十日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劳部发„‟号,逾期不报告的,由企业负责按本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江苏省政府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第条,省政府令„‟号,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因申报工伤与企业发生争议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在规定的十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十日内,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网友投稿。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职工因要求进行伤残鉴定与企业发生争议,应当从医疗卫生机构作出医疗结论之日起,或医疗期满之日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当事人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从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依法予以受理江苏省劳动厅等江苏省劳动仲裁典型案件研讨会纪要‣第部分第条,苏劳仲„‟号。上述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是指针对行政机关受理和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而言没有时效限制向劳动部门申报,因此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有关规定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确认,然后依法进行处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第条,劳办发„‟号工伤职工及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社会保险不能作为第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条,劳社厅函„‟号,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条,劳办发„‟号。法院审理涉及工伤的劳动案件,应注意区分行政机关享有的法定职权,不要超俎代庖,审理时若尚未进行工伤认定或伤残鉴定的,应当中止诉讼,委托认鉴定或责令当事人申请工伤认鉴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网友投稿。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及相关规定综述网友投稿。工资应当以这并不等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争议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也没有时效限制。从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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