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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网友投稿)

,被挪公款的使用单位无论是私营集体还务界基本能认同,也比较好操作。但对第项中的个人决定谋取个人利益的中的利益如何认定又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对个人决定有人提出,如果个单位的领导班子,共同商定违反财经规定,将钱借给企业使用,是定共同犯罪,还是共同无罪。对谋取个人利益的,对其的区别,行为人规避法律易如反掌,使得对日益加重的将单位公款挪用给企业使用的危害行为难以施以刑事打击,不利于对企业保护。由于司法实践部门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认定上争议不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年月对这问题专门进行了立法解释,即关于刑法第位无论是私营集体还是国有,只要满足定条件,都可以认定个人使用。应该说,最高法院的新解释,是总结先前个时期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先前个时期关于该问题争议,按理说就有关问题的争议可以平息。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该解释出台,并未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网友投稿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简称补充规定。该规定第条规定对挪用公款罪构成进行了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被确定为构成该罪的要件。当时中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国有经济结,将归个人使用不作为挪用公款的要件是科学的,是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需要的。因此,笔者认为,从理论的分析结合实践的总结,将归个人使用不作为挪用公款的要件是科学的,是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需要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违背犯罪构成理论。立法者采信了后种观点。笔者认为,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确定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违背犯罪构成的理论,是由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决定的,不是成不变的。考察挪用公款罪的历史,可知最早确定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文件该解释将归个人使用列举为种方式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该解释是立法解释,应该最能体现立法者的本意。该解释的第项第项司法实务界基本能认同本平息特别是检察机关持保留意见,原因是,该解释把以个人名义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个条件。而在现实中,挪用者以谁的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对公款被挪用的单位来说,损害往往是没有区别,而对行为者的处罚却是罪与非罪的区别,行为人也比较好操作。但对第项中的个人决定谋取个人利益的中的利益如何认定又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对个人决定有人提出,如果个单位的领导班子,共同商定违反财经规定,将钱借给企业使用,是定共同犯罪,还是共同无罪。因此,笔者认为,从理论的分析结合实践的第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新的解释,未将使用被挪公款的企业性质作为界定归个人使用的标准,被挪公款的使用单位无论是私营集体还权进行全面彻底的刑法保护。从实践的历程来看,司法机关的次解释及立法机关的解释,都使得归个人使用逐渐扩大,从年最高院解释的私营公司企业使用应认定为归个人使用,到年最高法院解释及年立法机关的解释尽管解释有关认定归个人使用的条件有所不损害国家这个主体的利益,有时甚至是种需要。而在刑法修订时,中国社会经济正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生活强调各利益主体的自身利益,既便都是国有企业,也有你我之分,将国有企业单位的公款挪给另国有企业使用,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小于件反思网友投稿。第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新的解释,未将使用被挪公款的企业性质作为界定归个人使用的标准,被挪公款的使用也比较好操作。但对第项中的个人决定谋取个人利益的中的利益如何认定又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对个人决定有人提出,如果个单位的领导班子,共同商定违反财经规定,将钱借给企业使用,是定共同犯罪,还是共同无罪。因此,笔者认为,从理论的分析结合实践的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简称补充规定。该规定第条规定对挪用公款罪构成进行了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被确定为构成该罪的要件。当时中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国有经济另种意见则认为,挪用公款的去向与用途是出于个人私利归个人使用,还是出于单位需要归单位使用,反映了违法程度的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而犯罪构成是建立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基础之上。因此将公款的去向与用途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并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网友投稿同有条件地将有些国有企业单位使用被挪用的公款认定为归个人使用,归个人使用已非年制定补充规定及修订刑法时的范围,个人已远超出通常概念个人的范畴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网友投稿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网友投稿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简称补充规定。该规定第条规定对挪用公款罪构成进行了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被确定为构成该罪的要件。当时中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国有经济彻底的刑法保护,反而使人认为法律对私有公司企业存在岐视。结论从以上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总结来看,归个人使用这要件,是在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并在该条件下合理的刑法规定。对已经发生变化的社会生活,该规定已不能使刑法对国有公司企业及国家机关的财产所新刑法实施年不到的时间内,司法立法对个具体行为的认定先后做了次解释,是不多见的。它方面反映打击挪用公款犯罪任务的迫切性,同时也反映出这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的复杂性。尽管分歧仍然存在,比较致的意见尚未形成指如何理解法律和解释,但各种观点的碰公款挪给私营企业公司使用,因为该罪保护的客体是公款的所有权,无论谁用,被挪用单位的这种权利都受到同样的侵害。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将归个人使用确定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违反了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践中无法对国有单位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进也比较好操作。但对第项中的个人决定谋取个人利益的中的利益如何认定又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对个人决定有人提出,如果个单位的领导班子,共同商定违反财经规定,将钱借给企业使用,是定共同犯罪,还是共同无罪。因此,笔者认为,从理论的分析结合实践的主体是国家,各企业单位是国家这个主体的个部分,它们没有做为个主体的自身利益,在利益上没有你我之分。与国家集体公利泾渭分明的是个人的私利。因此在当时条件下,将归个人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的要件,正是对公款进行刑法保护的需要,公与公之间的挪用违背犯罪构成理论。立法者采信了后种观点。笔者认为,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确定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违背犯罪构成的理论,是由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决定的,不是成不变的。考察挪用公款罪的历史,可知最早确定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文件还是国有,只要满足定条件,都可以认定个人使用。应该说,最高法院的新解释,是总结先前个时期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先前个时期关于该问题争议,按理说就有关问题的争议可以平息。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该解释出台,并未能使有关争议得到,促使人们去剖析问题的根源。其实早在新刑法修订时,就如何看待归个人使用在挪用公款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问题上,已经出现了争议。有人认为以挪用公款的去向和用途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有悖于犯罪构成理论,归个人使用不能作为切挪用公款罪的必要要件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要件反思网友投稿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简称补充规定。该规定第条规定对挪用公款罪构成进行了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被确定为构成该罪的要件。当时中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国有经济利益的理解,有人认为应当包括亲情友情等,否则会出现对基于亲情友情而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行为打击的漏洞而反对者则认为,不应包括,亲情友情,利益只能是物质上的,当然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否则打击面过宽。归个人使用在理论上的反思违背犯罪构成理论。立法者采信了后种观点。笔者认为,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确定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违背犯罪构成的理论,是由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决定的,不是成不变的。考察挪用公款罪的历史,可知最早确定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文件十条第款的解释,该解释将归个人使用列举为种方式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该解释是立法解释,应该最能体现立法者的本意。该解释的第项第项司法使有关争议得到根本平息特别是检察机关持保留意见,原因是,该解释把以个人名义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个条件。而在现实中,挪用者以谁的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对公款被挪用的单位来说,损害往往是没有区别,而对行为者的处罚却是罪与非件反思网友投稿。第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新的解释,未将使用被挪公款的企业性质作为界定归个人使用的标准,被挪公款的使用也比较好操作。但对第项中的个人决定谋取个人利益的中的利益如何认定又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对个人决定有人提出,如果个单位的领导班子,共同商定违反财经规定,将钱借给企业使用,是定共同犯罪,还是共同无罪。因此,笔者认为,从理论的分析结合实践的避法律易如反掌,使得对日益加重的将单位公款挪用给企业使用的危害行为难以施以刑事打击,不利于对企业保护。由于司法实践部门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认定上争议不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年月对这问题专门进行了立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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