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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网友投稿)

公共利益方面,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大量存在,如国家机关办公大楼军事设施机场码头体育馆等等。另外,对于消费者没有作出明确的规确为是法定抵押权还是约定抵押权。第种观点认为,合同法条的性质为优先权。所谓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是法定的,不需要登记就可以对抗第人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网友投稿。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以下简称合同法条由于工程价款的确定往往需要经过很多程序,很容易超过个月时间,从而使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因此除斥期间的起算应以工程价款确定之日起计算方为合理可行。对于承包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的途径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由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获得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或者仲裁书的工程国家机关办公楼机场码头,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建筑工程学校医院幼儿园,应给予确认,需要进步弥补和完善。对于司法解释中的消费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的含义去理解。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是司法解释中的消费者,为经营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不是司法解释中的消费者。第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程序问题应进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网友投稿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虽然这观点具有定的权威性,但笔者认为将其性质定为法定抵押权不妥。因为此项权利与担保法对抵押权的界定显然不同,抵押物只有经过登记,才具有公示作用,才具有对抗第人的效力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网友投稿。司法解释第条已明确采纳了优先权的概念,即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这全部以及因建设单位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计划利润和税金,其数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理由将其中任何项排除在外。同时因建设单位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也不应被排除,只有这样才能确实保护承包人实际受损的权益,也才能与合同法条的立法目的相致。对于建筑企业垫资的问题,只有部门规章作出禁止性规定,为合同法条的规定称为留臵权是的。方面留臵权本身是法定的,不存在约定的留臵权另方面,留臵权通常以动产为标的,而建筑工程作为不动产,不能作为留臵权的标的。第种观点认为,合同法条的性质为法定抵押权。梁慧星教授认为,要判断合同法条究竟属于优先权还是法定抵押权,必须考察本条的立法背景和过程。从立法过程可知,合同法条,从设计起草修在的问题。从法律条文本身看,只有进步完善合同法条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第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界定为特种债权上的优先权即先取特权。虽然留臵权与法定抵押权都有定的法理依据,但是解释为优先权更为合理。理由是合同法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合理性和可行性。如果建设单位工程预付款不到位,承包人又无法继续垫资施工,这样工程就无法实际竣工,且离约定竣工时间还相差较远,承包人就无法行使优先权。另外,即使工程已竣工或已届约定竣工时间,但是工程决算因种种原因无法在个月内完成,那么承包人就丧失了优先权吗若双方通过对建设工程的折价行使优先受偿权,尽管司法解释已明确工程价款优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解释也与我国破产法第条海商法第条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概念相致。从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定来看,难于将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归属于留臵权或抵押权。因此,笔者认为,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确定为优先权是有依据的,同时也避免了法律规定上的冲突。第对于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的确定,应该包括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未规定优先权,但其他法律中有优先权的规定,如破产法第条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就是对优先权的规定。并且合同法第条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构成无效。在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大量存在,如国家机关办公大楼军事设施机场码头体育馆等等。另外,对于消费者没有作出明确的规法权益。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标的物的范围合同法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标的物的范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解释虽然作出了规定,但是也没有完全弥补这缺陷。建筑企业实现优先受偿权的途径是双方协商将工程折价或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筑工程,但是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就可能出现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司法解释对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没有以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规范为依据,缺乏科学性。工程造价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司法解释未能以此为依据来全面分析工程造价的所有具体项目,来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司法解释把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制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禁止。同时司法解释将垫资款纳入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第不宜折价拍卖的建筑工程范围,应进步明确。从生存利益高于经营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体利益出发,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应当受到定的限制。对于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解释也与我国破产法第条海商法第条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概念相致。从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定来看,难于将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归属于留臵权或抵押权。因此,笔者认为,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确定为优先权是有依据的,同时也避免了法律规定上的冲突。第对于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的确定,应该包括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虽然这观点具有定的权威性,但笔者认为将其性质定为法定抵押权不妥。因为此项权利与担保法对抵押权的界定显然不同,抵押物只有经过登记,才具有公示作用,才具有对抗第人的效力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网友投稿。司法解释第条已明确采纳了优先权的概念,即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这释仍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综观合同法条及其司法解释,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歧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合同法条出台后,对于该项权利的性质,有种不同的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合同法条的性质为留臵权。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承揽合同的性质,它是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占有人有权留臵该财产。笔者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网友投稿的冲突。因此,明确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仅仅考虑到生存权至上的原则,未能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遗漏了些其他方面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显然是不全面的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网友投稿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虽然这观点具有定的权威性,但笔者认为将其性质定为法定抵押权不妥。因为此项权利与担保法对抵押权的界定显然不同,抵押物只有经过登记,才具有公示作用,才具有对抗第人的效力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网友投稿。司法解释第条已明确采纳了优先权的概念,即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这优先权等等。特别是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资金是否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争议较大。国家明令禁止带资承包工程项目,但建筑企业垫付的资金般均用于工资和材料价款,这部分工程价款能否优先受偿依合同发生的损害赔偿能否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虽然司法解释明确将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排除在优先受偿权之外,但此规定明显有损承包人的合幅度增加,拖欠期限过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着建筑企业的生产发展。该条款在定程度上矫正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不平等的地位,为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拖欠老大难问题提供了条重要途径。同时也在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方面较大地弥补了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不足,对我国担保法的修改完善以及物权法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合同法条的规定的费用,明显与合同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约定有出入,显然有违合同法强调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利于对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这样的规定,不可避免影响到实践中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如工作人员的报酬涉及生存权应享有优先权,但材料款与银行贷款为经营性权利,能否享有优先权计划利润是造价的组成部分,不在实际支出的范围,能否享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解释也与我国破产法第条海商法第条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概念相致。从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定来看,难于将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归属于留臵权或抵押权。因此,笔者认为,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确定为优先权是有依据的,同时也避免了法律规定上的冲突。第对于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的确定,应该包括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明,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将合同法条承包人享有的权利规定为优先权。关于享有优先受偿权保护的工程价款范围的确定合同法条对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解释将建筑工程价款界定为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仍然存在着不足,未为合同法条的规定称为留臵权是的。方面留臵权本身是法定的,不存在约定的留臵权另方面,留臵权通常以动产为标的,而建筑工程作为不动产,不能作为留臵权的标的。第种观点认为,合同法条的性质为法定抵押权。梁慧星教授认为,要判断合同法条究竟属于优先权还是法定抵押权,必须考察本条的立法背景和过程。从立法过程可知,合同法条,从设计起草修规定,从面给司法实践中操作带来不便。建筑企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对于建筑企业行使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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