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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网友投稿)

机关以及群众自然难以相信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实际上,行政诉讼发展的最大障碍就在于审判受到过多的限制和不正当干预。此外,我国的国家体制意味着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公权力机关均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并非仅检察机关能够胜任。英美国家的检察机关也并非与中国样的属于司法机关,而是政府部门的个机构。所以,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实践上不仅不可行,而且破坏了既有的国家权力结构,很会使行政审判机关处于被动的局面。提起行诉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第,受害人,是其利益直接受到侵害,同时被诉行政行为损害或威胁到社会公益而提起诉讼要求保护私益和公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第,特定组织,指负有公益职责有权就其他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提起公益行政诉讼的组织。例如赋予环保部门对其他机关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种赋予专门机构以责任的形式来保护公益在我国是必要的。其要旨是在请求复审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诉讼中,应保护的是公共权利,而不是私方当事人的权利。我国地区行政诉讼法第条也规定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提起行政诉讼。但以法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另外,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也都建立了类似的行政的实践探索。就说公益,它的含义并不复杂,但将它应用到行政诉讼中,那将是个多面性多层次弹性较大的概念,涉及宪法和行政法的许多复杂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就包括公益诉讼的范围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及程序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和整体架构。笔者仅就其中的几个主要方面作些粗浅设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保护范围。行政公益诉讼的提出应当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其范围应当仅限于公共利益受到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笔者赞同从以下个方面把握其,行政机关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共利益而无人起诉的其,只有受益人没有特定受害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受害人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开放行政公益诉讼之制度也是必然的结果。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随着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意识进步增强,他们不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公共利益。仅以发生在南京市的个案件为例南京中山陵园管理局在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建观景台,对此,群众的普遍看法是损害自然与人文环境的破坏性建设。东南大学两名教师遂将许可此行为的南京市规划局告上法院,要求市规划局撤销对观景台的规划许可南京市民顾因为到地方税务局两次举报王等人偷逃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务局直未给其回复,遂愤然向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地方税务局依法履行职责,稽查其所举报之案,并给予答复市关于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网友投稿来审查它的合法与否及承包人有无相应资质,岂不可以防止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再以开发土地问题为例,原福建厦门领导以开发土地的名义圈起上万亩良田,给其子用以开办公司,试想如给予受此行为侵害的广大农民有起诉的权利,通过司法手段加以排除,岂不可以避免土地的闲臵和资源的浪费另外,行政机关违法减免税违法滥发许可证和执照违法发放抚恤金等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尽可能将政府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遏制我国那些层出不穷触目惊心的侵犯公益行为的有效渠道。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范围的的扩大为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基础。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是年颁布的,其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违法减免税违法滥发许可证和执照违法发放抚恤金等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尽可能将政府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遏制我国那些层出不穷触目惊心的侵犯公益行为的有效渠道。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范围的的扩大为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基础。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是年颁布的,其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因以侵犯为标准使原告的范围显得很窄小。年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见上文对原告资格作了比较明确的概括式规定,第条则列举了司法实践中经常等重要,只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才能完善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遏制公共利益损害日趋严重化的需要。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及政治体制的转型时期,许多行政机关借发展经济及改制之名恣意侵害国有资产污染环境垄断价格违法招标等。若在行政诉讼中仍对利害关系作简单化线条化的理解和把握,与经济社会发展已不相宜,也就是说仍将原告资格限于私益直接受损之情形,使大部分公共利益被侵犯的行政性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会后患无穷。以众所周知的重庆綦江桥垮塌事件为例,修建桥梁属于公共工程,由政府发包,但为什么发包给了个没有任何建筑资质和技术的个体户诚然些政府官员的做法令人痛恨,但如果在政府发包时就容许民众提起诉讼,由法院在。因为即使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尚未实际害及个私权益,但其实际上害及的是更多的私权益,个别的私权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况且其行为本身就是对行政法治的破坏。可见确保依法行政这宗旨有其独立价值,并不依附于保护私权益这宗旨而存在。行政诉讼法的两大宗旨表明,行政诉讼中既有私益之诉,也应有公益之诉,对公益的保护与对私权益的保护同等重要,只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才能完善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遏制公共利益损害日趋严重化的需要。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及政治体制的转型时期,许多行政机关借发展经济及改制之名恣意侵害国有资产污染环境垄断价格违法招标等。若在行政诉讼中仍对利害关系作简单化线条化的理解和把握程序上及民事上的有关事实等,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平合理。诉讼费用的承担。根据有关规定,诉讼费般由败诉当事人负担,但在起诉时都是由原告先行预付。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采取不预受诉讼费的做法,如原告胜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如原告败诉,可视案件的不同,收取低廉的费用,原则上原告不负担诉讼费。对些案件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笔者认为,涉及的相关费用应从政府部门成立的专门基金中支取,不管原告胜诉还是败诉,都由政府部门承担。如此会促进广大民众对公共利益的关心,也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高度责任感。对原告的奖励。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往往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公益,有时甚至与私人利益毫无关系,但提,与经济社会发展已不相宜,也就是说仍将原告资格限于私益直接受损之情形,使大部分公共利益被侵犯的行政性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会后患无穷。以众所周知的重庆綦江桥垮塌事件为例,修建桥梁属于公共工程,由政府发包,但为什么发包给了个没有任何建筑资质和技术的个体户诚然些政府官员的做法令人痛恨,但如果在政府发包时就容许民众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查它的合法与否及承包人有无相应资质,岂不可以防止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再以开发土地问题为例,原福建厦门领导以开发土地的名义圈起上万亩良田,给其子用以开办公司,试想如给予受此行为侵害的广大农民有起诉的权利,通过司法手段加以排除,岂不可以避免土地的闲臵和资源的浪费另外,行政机关有人提出让检察机关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当然主体,对此笔者不赞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若其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就等于同时取得了原告和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被告行政机关以及群众自然难以相信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实际上,行政诉讼发展的最大障碍就在于审判受到过多的限制和不正当干预。此外,我国的国家体制意味着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公权力机关均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并非仅检察机关能够胜任。英美国家的检察机关也并非与中国样的属于司法机关,而是政府部门的个机构。所以,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实践上不仅不可行,而且破坏了既有的国家权力结构,很会使行政审判机关处于被动的局面。提起行当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其范围应当仅限于公共利益受到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笔者赞同从以下个方面把握其,行政机关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共利益而无人起诉的其,只有受益人没有特定受害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受害人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开放行政公益诉讼之初,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先在国有资产保护垄断性行业同业竞争等几个矛盾比较尖锐的领域中引入公益诉讼。同时,法院把好受案关,只有在公益确实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影响到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时才能受理。当然,对所有涉及到危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的组织和公民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是终极目标,但这是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提起职权的情况,这种忧虑应该说是多余的。在中国即使任何人都可作原告,行政诉讼仍然不会门庭若市,因为诉讼是要成本的,以诉讼为乐的情况毕竟少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质就是扩大原告资格的问题,既然我国的行政诉讼对原告的资格的规定呈越来越扩大的趋势,那么进步扩大原告诉讼资格即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也是必然的结果。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随着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意识进步增强,他们不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公共利益。仅以发生在南京市的个案件为例南京中山陵园管理局在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建观景台,对此,群众的普遍看法是损害自然与人文环境的破到的情形,即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等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该两条规定比行政诉讼法第条的关于原告资格规定要宽泛多了,因为只要和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有原告资格,且在司法实践中的确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进步扩大原告范围的作法是符合行政诉讼的自身规律及其发展趋势的。也许有人会认为,放宽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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