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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网友投稿)

进行分析研究归纳删改补充,制定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优先权法,把分散在破产法公司法海商法担保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工业产权法等中的民事优先权的内容,集中起来加以研究和整合,统规定在物权法中,作为是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社会成员没有什么自由与权利。因此,就不可能有部完备的民法典,当然不可能对包括物权在内的民事权利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体系松散,项目不全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我国民法特别法和其他法律,对民事优先权的规定有所增加,破产法专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些内容涉及到民事优先权。应该说,我国的民事优先权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利实现的民事权利。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可谓源远流长种类不少。但从立法上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以下笔者就如何完善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作粗浅探讨。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的不足之处民事优先权制度从罗马法时期就已创立,我国从唐朝开始就有民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从种类到项目,从性质特征到效力保护的规定,却比西方些国家的规定要简单得多,且有许多不足,主要是认识不足,规定不多作为我国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只有第条规定的按份活费用,可以参照日本民法典,时间上为债务人及其抚养人的最后个月。在具体数量上,每个月必需的生活费用,以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限。因此,我国在先取特权项目上,应明确增加这个内容。建设工程价款虽然我国合同法第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已作出规定,但其包括哪些内容,是否要登记等则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制定物权法中,要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还有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特别法特别规定的内容。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内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网友投稿粗浅探讨。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的不足之处民事优先权制度从罗马法时期就已创立,我国从唐朝开始就有民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从种类到项目,从性质特征到效力保护的规定,却比西方些国家的规定要简单得多,且有许多不足,主要是认识不足,规定不多作为我国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只有第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第条规定的抵押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两条,种类只有两种,且两种优先权的项目也不齐全。致使优先权制度在理论上的认识关于先取特权的完善方面先取特权的项目我国法律对先取特权的项目规定,相对法国和日本民法典来说,要少得多。但外国规定的些已不符合时代要求和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先取特权项目,必须加以抛弃。在我国,除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外,需要增加的先取特权项目有共益费用包括诉讼费用清算费用。实际上,我国法律对共益费用优先受偿有明确规定,破产法和保险法中称为破产费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等则称为清算费用,这种费用没有在先取特权项目的动保险费用的先取特权项目,破产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都用此概念,而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却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这个概念。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民事优先权是种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权利。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可谓源远流长种类不少。但从立法上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以下笔者就如何完善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国日本等立法例,在民法典中均有专编或专章规定民事优先权的般内容,若缺少作为物权性质的民事优先权,民法典的物权制度的完整性将大打折扣,因此,我国正在制定的属于民法典重要组成的物权法,应当有专编或专章对民事优先权的般内容进行规定。当然,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把债权优先权与物权优先权混在起规定,是我们不值得借鉴的。物权法在民事优先权制度的规定上,当然不能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否则物权法就会显得条文繁多臃肿。物权法应当就民事优先的公平。对弱者的些民事权利予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就成为市场经济追求公平而在民法上所作的必然选择,也是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理念的个鲜明的体现。同时,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经济,担保物权则在其中充当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要求在制定民事优先权法时并解决。完善物权制度的需要民事优先权基本上都具有物权性质,即使是特种债权优先权,也具有物权性质。实际上,民事优先权是物权法的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和日本民法典都有专章规定,且的种类性质,公示的方式与效力,适用条件,顺序,保护范围和方式这些般性的内容作出规定,对于些特殊的内容,如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详细内容,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种类,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含义,优先承包权和优先承租权的范围,优先申请权的限制等内容,可由相关的法律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处理,既可以使物权法保持其体系完整性,又可以使民事优先权在立法上得到全面详尽的规定,达到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结合的目的。完善民事优先权制度的具体构想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网友投稿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网友投稿。为了解决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散乱不全的需要解决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根本的方法就是对现有有关民事优先权立法进行分析研究归纳删改补充,制定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优先权法,把分散在破产法公司法海商法担保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工业产权法等中的民事优先权的内容,集中起来加以研究和整合,统规定在物权法中,作为税收没有作出详细的界定,工资到底包括哪几个内容,工资在多少时间内必须向法院起诉。又如税收包括哪些,各种税收孰先孰后,对偷漏税的罚款部分能否优先受偿。各种优先权的特征和适用条件,以及如何保护,保护的范围和方式均没有规定。重复规定,前后不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由于不是由民法典统规定,而是分散在各部门法中,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规定,前后不的现象。如在先取特权的项目规定上,同为企业法人破产,破产法与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规定项目详细的规定。体系松散,项目不全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我国民法特别法和其他法律,对民事优先权的规定有所增加,破产法专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些内容涉及到民事优先权。应该说,我国的民事优先权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走向多样的过程,目前仍在不断充实完善之中。尽管如此,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还是存在体系松散项目不全的问题。例如,特种债权优先权,顺序中明确列出来,但却明确规定要优先拨付。因此,从立法的严谨科学和易懂出发,必须把破产费用或清算费用以共益费用词来表达,并明确在先取特权的项目顺序中以第顺序列出。丧葬费用丧葬费用的设立主要是从人道主义考虑。其包括债务人的丧葬费用和债务人应扶养的近亲属的丧葬费用,丧葬费用的标准应当有个明确规定,可以根据死者的社会身份和不同时期确定个数额。债务人及其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用这里必需的生活费用,就是个数量上的限制。笔者认为必需的的种类性质,公示的方式与效力,适用条件,顺序,保护范围和方式这些般性的内容作出规定,对于些特殊的内容,如先取特权每个项目的详细内容,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种类,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含义,优先承包权和优先承租权的范围,优先申请权的限制等内容,可由相关的法律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处理,既可以使物权法保持其体系完整性,又可以使民事优先权在立法上得到全面详尽的规定,达到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结合的目的。完善民事优先权制度的具体构想粗浅探讨。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的不足之处民事优先权制度从罗马法时期就已创立,我国从唐朝开始就有民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从种类到项目,从性质特征到效力保护的规定,却比西方些国家的规定要简单得多,且有许多不足,主要是认识不足,规定不多作为我国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只有第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第条规定的抵押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两条,种类只有两种,且两种优先权的项目也不齐全。致使优先权制度在理论上的认识中,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规定,前后不的现象。如在先取特权的项目规定上,同为企业法人破产,破产法与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规定项目不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先取特权项目为其他企业法人所没有。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先取特权项目,同样为其他企业法人所没有。同为企业法人,在破产时,先取特权的些项目在破产法和其他部门法重复规定,另外些项目不同企业法人的部门法却有不同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逻辑是显而易见的。又如,关于职工工资和劳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网友投稿不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先取特权项目为其他企业法人所没有。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先取特权项目,同样为其他企业法人所没有。同为企业法人,在破产时,先取特权的些项目在破产法和其他部门法重复规定,另外些项目不同企业法人的部门法却有不同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逻辑是显而易见的。又如,关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先取特权项目,破产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都用此概念,而在个人独资企业法却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这个概粗浅探讨。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的不足之处民事优先权制度从罗马法时期就已创立,我国从唐朝开始就有民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从种类到项目,从性质特征到效力保护的规定,却比西方些国家的规定要简单得多,且有许多不足,主要是认识不足,规定不多作为我国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只有第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第条规定的抵押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两条,种类只有两种,且两种优先权的项目也不齐全。致使优先权制度在理论上的认识权,我国担保法仅限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种发生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而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则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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