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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以实现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科学化

存在着重大缺失,亟待完善。对此,笔者认为,在增设程序上的执行救济的同时,应重点改造我国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让其内部结构更趋于健全完善,并符合程序法理。关键词执行救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执行异议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异项的异议作出裁定,而无权就案外人的实体主张作出裁判。另外,就裁定本身来说,它是用来解决程序事项的,而执行人员用裁定对利害关系人的实体争议作出处理,无疑剥夺了利害关系人应当享有的诉权,这就意味着利害关系人无法通过严格的辩论质证程序请求法院作出利己判决,实际上是剥夺了其审审的审级利益,因而严重侵害了其实体权益。有鉴于此,我国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亟待改造。改造的基本方法在于将其变为第人异议之诉,即赋予该第人以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地区立法例上的执行异议,仔细分析研究我国现行执行异议制度就会发现,其在程序设计上不伦不类,且有悖基本的程序法理。要而言之,即在于用程序上的救济手段解决与处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实体权益上的争议。具体而言,在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部主张权利,亦即表明其对执行标的的归属问题有所争议,而该种执行标的的归属问题显而易见应属于实体问题而非程序问题。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仅表明他们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的异议,由于不涉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实体权益上的争议,因而该执行异议可由执行机构直接处理,可不必经由审判机构适用通常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与裁判。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程序上的异议,执行机构认为异议有理由的,裁定对原执行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认为异议不合法或无理由,包括执行程序终止后提出异议的,裁定予以驳回。当事人或利害关系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以实现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科学化网友投稿方面对于程序上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无从规制,另方面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执行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所谓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或不当,在执行程序终止前,请求该执行机构予以纠正的种救济制度。在国外,该种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主要即指执行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权利主体可能受到的侵害既有实体上的,也有程序上的,因此作为种完善的救济系统,必须全面考虑执行实践的需要专为规制执行机构程序上的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而设,以期能最终实现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程序利益的立法宗旨与目的。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有,即执行当事人,包括执行债权人与执行债务人,亦即我国现行立法中所习称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即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因违法执行行为而受侵害的第人,如误将第人的财产查封扣押时,该第人即为利害关系人。但仅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不包括在内,如企业被依法拍卖,待完善。具体而言,我国目前立法缺乏程序上的执行救济的内容,与此同时在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方面,也仅有案外人异议制度,而尚无执行债务人异议制度,况且在案外人异议制度中还存在着以裁定解决实体权益争议的严重不合程序法理之处,等等。以上诸端,笔者拟于下文依次加以探讨。参酌其他国家与地区成功的立法例,增设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以保护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利益前文已述,我国现行立法没有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以至方面,也仅有案外人异议制度,而尚无执行债务人异议制度,况且在案外人异议制度中还存在着以裁定解决实体权益争议的严重不合程序法理之处,等等。以上诸端,笔者拟于下文依次加以探讨。参酌其他国家与地区成功的立法例,增设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以保护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利益前文已述,我国现行立法没有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以至于方面对于程序上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无从规制,另方面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执行当事人或其他利害也不成其为权利。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西方人甚至认为,救济往往走在权利之前。此实乃其长期法治经验的概括与总结,这对于我们完善执行救济制度,以最终实现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现代化与科学化不无重大的启示意义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以实现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科学化网友投稿。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以实现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科学化网友投稿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以实现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科学化网友投稿。此乃般的执行救济。另外,从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所谓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或不当,在执行程序终止前,请求该执行机构予以纠正的种救济制度。在国外,该种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主要即指执行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权利主体可能受到的侵害既有实体上的,也有程序上的,因此作为种完善的救济系统,必须全面考虑权利主体可能受侵害的情况,事先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即为针完善执行救济制度以实现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科学化执行救济制度是强制执行立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国强制执行立法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无论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还是在程序理念上均存在着重大缺失,亟待完善。对此,笔者认为,在增设程序上的执行救济的同时,应重点改造我国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让其内部结构更趋于健全完善,并符合程序法理。关键词执行救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执行异议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异是案外人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种手段或途径,因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但是,相较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地区立法例上的执行异议,仔细分析研究我国现行执行异议制度就会发现,其在程序设计上不伦不类,且有悖基本的程序法理。要而言之,即在于用程序上的救济手段解决与处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实体权益上的争议。具体而言,在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部主张权利,亦即表明其对执行标的的归属问题有扣押时,该第人即为利害关系人。但仅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不包括在内,如企业被依法拍卖,其职员不得以失业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实践中,提出执行异议的具体事由主要有执行机构没有依法适时发出执行命令实施不当或的执行措施无法定原因而裁定中止执行或暂缓执行依法应当公告而没有公告以及执行管辖等等。总之,凡执行机构违反执行程序规定而实施执行行为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执行异议,其职员不得以失业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实践中,提出执行异议的具体事由主要有执行机构没有依法适时发出执行命令实施不当或的执行措施无法定原因而裁定中止执行或暂缓执行依法应当公告而没有公告以及执行管辖等等。总之,凡执行机构违反执行程序规定而实施执行行为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执行异议,既可以请求执行机构为定行为或不为定行为,也可以请求执行机构变更或撤销其违法或不当的执行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所谓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或不当,在执行程序终止前,请求该执行机构予以纠正的种救济制度。在国外,该种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主要即指执行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权利主体可能受到的侵害既有实体上的,也有程序上的,因此作为种完善的救济系统,必须全面考虑权利主体可能受侵害的情况,事先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即为针方面对于程序上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无从规制,另方面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执行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所谓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或不当,在执行程序终止前,请求该执行机构予以纠正的种救济制度。在国外,该种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主要即指执行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权利主体可能受到的侵害既有实体上的,也有程序上的,因此作为种完善的救济系统,必须全面考虑物有排除执行的权利,请求不予执行该标的物,等等。此乃般的执行救济。另外,从相关国家与地区的立法例来看,还有种针对特殊事件所设立的特别救济,如在参与分配中所适用的执行救济等。本文限于篇幅,只拟就般执行救济制度进行探讨。我国现行有关执行救济制度,笔者通过比较分析与潜心探讨发现,坦率地讲,是既不健全又不科学,不仅相关规定付之阙如,而且已有规定在制度设计上也明显存在着重大缺失,有悖程序法理,因而亟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以实现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科学化网友投稿争议,而该种执行标的的归属问题显而易见应属于实体问题而非程序问题。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却规定,对于案外人的异议,执行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或裁定中止执行,或裁定驳回异议。以裁定对利害关系人有关执行标的归属的实体争议作出处理,即是种典型的用程序的手段与方法来解决实体争议。再从我国长期的执行实践看,也为这处理模式与处理机制提供了有力的佐证。这种处理方式,在理论上既说不通,在实践中又极为有方面对于程序上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无从规制,另方面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执行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所谓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或不当,在执行程序终止前,请求该执行机构予以纠正的种救济制度。在国外,该种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主要即指执行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权利主体可能受到的侵害既有实体上的,也有程序上的,因此作为种完善的救济系统,必须全面考虑认为异议不合法或无理由,包括执行程序终止后提出异议的,裁定予以驳回。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进步改造我国现行案外人异议制度,使之臻于完善,并符合程序法理执行救济制度在我国现行法上的根据与表现形式即是民事诉讼法第条所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制度。根据该条内容,我国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部主张权利,而对执行机构的民事执行行为提出的不同意见。由于案外人异议我国案外人异议制度也仅仅只是解决了案外人异议问题,而对有关执行债务人异议的问题却付之阙如,无从解决,因而有失健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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