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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网友投稿)

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由此可保证将来申请人无论胜诉或败诉都不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利益。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之,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特定动产进行直接查封扣押时,应当在采取该项措施后及时通知相关的产权登记部门,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重复保全。对共有财产的保全,应通过保全其相应的份额的方法,同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由此可保证将来申请人无论胜诉或败诉都不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利益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网友投稿。在债权实现的方式上,赋予保全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从体现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赋予申请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既是对申请失之处,亟需在立法上加以补充和完善。现行财产保全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关于保全程序的启动及其相关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对诉中财产保全般由当事人方提出申请,必要时也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诉前保全只可由当事人提起,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其申请将被法院裁定驳回。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条的规定,诉前财期审理上给予特殊的安排,尽力缩短开庭周期,尽可能快的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决,以便及时解除纠纷,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的正常流转。总之,面对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和不断深化的司法实践,我们需要在重新审视现行保全制度既存问题的基础上,对其展开科学的论证,进行严密合理的充实和完善。唯其如此,才能加强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彻底而迅速地解决纠纷,促使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财产保全制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网友投稿度的设想在程序启动及保全法院的选择性上赋予当事人自主权。从发展趋势看,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就是将原来以职权主义为主的民事诉讼模式转变为以当事人为主的民事诉讼模式。而当事人主义的核心之就是处分主义。其具体体现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和法官不能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法院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和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范围之外主动收集证据。在审限较长的情况下,由于申请执行的期限也相应延展,被申请人在这。由于在保全措施采取之前可能已经发生了抵押质押或留臵行为,于是在财产上可能会发生保全财产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或留臵权等的重叠或冲突,在此情况下,应根据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臵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臵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在保全措施采取之后,由于为了不影响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同时为了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进行,对特定动产往往采取的是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的方法进行保全,因此,在此期,促进社会资源的正常流转。总之,面对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和不断深化的司法实践,我们需要在重新审视现行保全制度既存问题的基础上,对其展开科学的论证,进行严密合理的充实和完善。唯其如此,才能加强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彻底而迅速地解决纠纷,促使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审限较长的情况下,由于申请执行的期限也相应延展,被申请人在这段时间内又不能合理的利用被保全的财产,这既会造成资源的闲臵,也无疑会进步弱化被申请人对债务的履行能力。完善财产保全,赋予保全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从体现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赋予申请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既是对申请人合法行为特殊劳动的鼓励和赞许,也是对平等竞争风尚的种褒扬,有利于鞭策权利人积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维护争取自己的应得权益。为实现保全制度的设立宗旨,通过立法确立保全申请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十分必要。在具体内容上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具体地规定对被保全财产负有义务的主体范围和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形式,明确优先权实现的主要过程和具体方式。我们认为,启动及其相关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对诉中财产保全般由当事人方提出申请,必要时也可由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诉前保全只可由当事人提起,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其申请将被法院裁定驳回。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在保全措施采取之后,当事人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或其他在地位上,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优先权应是种特别优先权,它与民法通则中诸如职工对工资和劳保费用等债权享有的优先权不同,是在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存有的优先权。,在范围上,应限于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的范围。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财产保全要制作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实践中同时还附有相关的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清单,优先权的范围应等同于财产清单上所列的财产范围,不能将其扩大为被保全单位或个人的总括性的或全部的财产。,在与其他优先权发生冲突时,应区别情况不同对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直接查封扣押时,应当在采取该项措施后及时通知相关的产权登记部门,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重复保全。对共有财产的保全,应通过保全其相应的份额的方法,同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由此可保证将来申请人无论胜诉或败诉都不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利益。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之,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对特定动产往往采取的是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的方法进行保全,因此,在此期间作为担保物权的留臵权与保全财产的优先权发生冲突时,留臵权仍然应优于保全财产的优先权。合理限定保全的期限,建立重大保全案件优先审理的制度。在时间上,财产保全制度应当对被保全的标的作出适当的期限限制,以便减轻权利人不必要的人力与财力的支出,加快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对被保全人提不出可靠充分地担保的保全标的,如果因履行保全措施花费较大,或因标的物的自然属性不宜长期保存的,法院应依申,法院和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范围之外主动收集证据。在债权实现的方式上,赋予保全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从体现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赋予申请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既是对申请人合法行为特殊劳动的鼓励和赞许,也是对平等竞争风尚的种褒扬,有利于鞭策权利人积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维护争取自己的应得权益。为实现保全制度的设立宗旨,通过立法确立保全申请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十分必要。在具体内容上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具体地规定对被保全财产负有义务的主体范围间作为担保物权的留臵权与保全财产的优先权发生冲突时,留臵权仍然应优于保全财产的优先权。合理限定保全的期限,建立重大保全案件优先审理的制度。在时间上,财产保全制度应当对被保全的标的作出适当的期限限制,以便减轻权利人不必要的人力与财力的支出,加快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对被保全人提不出可靠充分地担保的保全标的,如果因履行保全措施花费较大,或因标的物的自然属性不宜长期保存的,法院应依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强制变卖。对于重大的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在诉讼文书的送达及在地位上,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优先权应是种特别优先权,它与民法通则中诸如职工对工资和劳保费用等债权享有的优先权不同,是在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存有的优先权。,在范围上,应限于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的范围。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财产保全要制作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实践中同时还附有相关的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清单,优先权的范围应等同于财产清单上所列的财产范围,不能将其扩大为被保全单位或个人的总括性的或全部的财产。,在与其他优先权发生冲突时,应区别情况不同对度的设想在程序启动及保全法院的选择性上赋予当事人自主权。从发展趋势看,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就是将原来以职权主义为主的民事诉讼模式转变为以当事人为主的民事诉讼模式。而当事人主义的核心之就是处分主义。其具体体现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和法官不能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法院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和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范围之外主动收集证据。在审限较长的情况下,由于申请执行的期限也相应延展,被申请人在这重大保全案件优先审理的制度。在时间上,财产保全制度应当对被保全的标的作出适当的期限限制,以便减轻权利人不必要的人力与财力的支出,加快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对被保全人提不出可靠充分地担保的保全标的,如果因履行保全措施花费较大,或因标的物的自然属性不宜长期保存的,法院应依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强制变卖。对于重大的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在诉讼文书的送达及排期审理上给予特殊的安排,尽力缩短开庭周期,尽可能快的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决,以便及时解除纠纷,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完善财产保全制度的思考与建议网友投稿人的申请予以强制变卖。对于重大的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在诉讼文书的送达及排期审理上给予特殊的安排,尽力缩短开庭周期,尽可能快的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决,以便及时解除纠纷,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的正常流转。总之,面对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和不断深化的司法实践,我们需要在重新审视现行保全制度既存问题的基础上,对其展开科学的论证,进行严密合理的充实和完善。唯其如此,才能加强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彻底而迅速地解决纠纷,促使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度的设想在程序启动及保全法院的选择性上赋予当事人自主权。从发展趋势看,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就是将原来以职权主义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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