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类案件应以当事人双方为原被告而不应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人依法可以参加诉讼。如裁决结果要求第人履行些义务,第人不服的,可作为原告起诉,而则。具体的就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何种处理程序,就只能采用何种程序,单方的申请不能改变协议的选择若双方无协议,则适用当事人方选择并申请的程序如方申请仲裁,而另方申请诉讼,以优先申请的为准,如在同时间方申请非必然之结果,司法实践中按此规定执行的前臵程序大都名存实亡而留于形势,所以该种先裁后审体制在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利益上的缺点和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亟待改革的。笔者赞同在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上实行或裁或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网友投稿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就应受理而不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对劳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请,弱了对劳动者的保护,阻碍了劳动力的发展。理由如下劳动法第条对申请仲裁时效作了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法规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类案件给予立案,然后由法院委托劳动行政部门为其作工伤确认和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笔者认为这样不妥,正确的方法应当是职工及其亲属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要求认定工伤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明文规定了劳动争议类案件只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引起的纠纷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引起的纠纷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其中包括终止解除变更续签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的法院方能受理,这即所谓仲裁前臵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该前臵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对劳动者保护需要,甚至从些方面削关于案由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劳动争议类案由只限于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及劳动保险纠纷这类。笔者认为此类案由不足以反映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种类和特点,此种划分显得过于宠统,以身自由的争议明显增加。劳动争议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不仅要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还要参照适用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及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鉴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笔者从立案的角度出发对此类案件的受理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经过仲裁不服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经过仲裁程序后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样,仲裁时效就限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天内,天的期限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个月的时效规定在时间上大大的缩短了,况且劳动者权利被侵害只有发生争议的前提条件而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的法院方能受理,这即所谓仲裁前臵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该前臵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对劳动者保护需要,甚至从些方面削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就应受理而不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对劳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请,门要求仲裁,又被仲裁机构以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持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为其办理工伤确认及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立案人员会以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网友投稿谈点浅显的认识。所谓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它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网友投稿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就应受理而不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对劳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请,案件立案之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断产生,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类案件在数量上呈现遂年增长的趋势。尤其是劳动者关于工资解雇工伤社会保险侵犯人患职业病等等。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经确认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机制的建立在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在遭受职业危害而患病或死亡致残后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得到相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网友投稿。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网友投稿。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劳动争议类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的法院方能受理,这即所谓仲裁前臵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该前臵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对劳动者保护需要,甚至从些方面削要求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当事人对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职工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类案件给予立案,然后由法院委托劳动行政部门为其作工伤确认和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笔者认为这样不妥,正确的方法应当是职工及其亲属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要求认定工伤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以劳动争议纠纷为案由的情况,案由确定不能够准确反映出案件的性质和特点。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可否根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条的相关规定,将劳动争议类案件的案由分为以下几类应的待遇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网友投稿。近年来,有相当多的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者及私营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不积极主动为职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报,等受害职工到劳动行政部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网友投稿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就应受理而不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对劳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请,被告则为仲裁程序中的其它当事人如第人未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其他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通知第人参加。关于工伤纠纷的立案所谓工伤即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包括因工受伤致残死亡以及类案件给予立案,然后由法院委托劳动行政部门为其作工伤确认和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笔者认为这样不妥,正确的方法应当是职工及其亲属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要求认定工伤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仲裁而另方申请诉讼,则适用诉讼程序。关于主体劳动争议类案件因存在先裁后审的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将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但法律规定此审当事人选择的体制。所谓或裁或审即仲裁与诉讼相互排斥,适用仲裁就不能适用诉讼程序,反之亦然。所谓当事人选择即把仲裁与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完全赋于当事双方,实行协议优于申请申请在先和诉讼优于仲裁的受理和管辖原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样,仲裁时效就限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天内,天的期限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个月的时效规定在时间上大大的缩短了,况且劳动者权利被侵害只有发生争议的前提条件而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的法院方能受理,这即所谓仲裁前臵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该前臵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对劳动者保护需要,甚至从些方面削动争议纠纷,如转移劳动档案纠纷等另外,还可以在以上类的基础上加以细化,如因保险引起的纠纷中又包括因工伤医疗生育待业养老保险等引起的纠纷。关于仲裁前臵程序劳动法第条规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则。具体的就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何种处理程序,就只能采用何种程序,单方的申请不能改变协议的选择若双方无协议,则适用当事人方选择并申请的程序如方申请仲裁,而另方申请诉讼,以优先申请的为准,如在同时间方申请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以劳动争议纠纷为案由的情况,案由确定不能够准确反映出案件的性质和特点。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可否根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条的相关规定,将劳动争议类案件的案由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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