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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则的问题研究(网友投稿)

诉的人或事实进行主动调查。因而这种调查的性质不是揭露犯罪,否则就是变相地行使控诉职能。而审判人员的证明责任与调查是样的,其证明责任的性质就是核实和判断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材料,而不是揭露犯罪。审判人员的诉讼活动。以上所述审判人员的调查和证明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决定了审判人员诉讼活动的主要方面,不应当是主动地进行调查,而应当是冷静地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总之,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以冷静听取为主,以主动调查为辅。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种刑事审判程序。虽然从性质上说,我国的简易程序根本不同于辩诉交易制度,但是两者对于科学性经济性效率性的追求却是统的,而且两者关于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也有相似之处。我国法律规定,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依法可能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简易程序还适用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本文仅就公诉案件作研究。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简易程序在种程度上为被告人提供了量刑保障,也就是如果其作有罪供述即承认检察官的指控,检察官又同意提起简易程序的话,其最多被判处年有期徒刑,使其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具有可预测性相反,方式就成为了必要。而辩诉交易以其低额的费用宽松的证明规则能够较好地解决成本时间问题,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法律前提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前面我们讲过,无罪推定原则是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的理论源泉,因此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能否采用辩诉交易的基础。关于这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是该条已经非常类同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原始表述,与法国人权宣言的表述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有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以及其他法律或国际性文件的表述也非常接近。因此可以说,我国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自白合法性原则。辩诉交易制度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被告人向检察官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关于这点,我国刑事,使案件因证据不足而耽搁。自白任意性规则为检察官获得证据提供了条捷径,也就是取得被告人合法自愿的有罪供述,从而使证据形成锁链,最终确定有争议的事实。但是任何人都没有义务也不愿意作出有罪的自白,除非这样的自白能够使自己从中获利。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通过向被告人承诺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或作出比被告人原来罪行更轻或较少罪名的指控,来换取被告人的自愿作出的有罪自白,辩诉交易得以成立,而法官也会认可这样的自白。因此,我们说自白任意性规则为辩诉交易的成立提供了可能。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辩诉交易制度作为项诉讼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颇为盛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较为少见。我国的法律体系则较为接近大陆法系,那么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能否采用呢我认为是可以的,我国的现实状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则的问题研究网友投稿易产生的根源社会原因。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复杂化,犯罪成为美国的大社会问题。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手段与先进科学技术相结合,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年的个判决中指出的如果每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法官的数量和法院设施增加不知多少倍。这种调查的性质是审判人员基于审判权所进行诉讼活动,是基于刑事裁判职能的需要所进行的不带任何诉讼倾向的调查,其目的在于对侦查检察人员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证,这样的自白很显然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辩诉交易也就不能成立。直接被迫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指检察官通过对被告人的人身进行强制拘禁实施暴力等方法,使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这实际上并不是种正常交易,而是种强迫交易的行为而间接被迫因为其表面上并不带有暴力或者强制色彩,而不易被发现,从而成为检察官的有力武器,其具体表现如下欺骗交易,检察官承诺对被告人作出较轻的指控,在其获得被告人有罪的自白以后而毁诺单独交易,检察官与被告人交易,而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或者通知其律师到场。虽然检察官所获得的被告人的有罪自白也许是真实的,但其利用了被告追求自由的心理以及对法律的无知,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亵渎,所以以上两种情况下的自白,也理应排除在合法的证据之外,也不能进行告人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换取检察官对其较轻的指控,从而减少检察官复杂的取证认证过程,使案件得以迅速解决。而对于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法官检察官不需要再花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取证,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就能够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此时就不能适用辩诉交易,否则就是检察官违背事实与法律,变相放纵犯罪,这既违背了合法性原则,也不符合设立辩诉交易规则的本意。时间条件开庭审理前。辩护交易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控方与辩方之间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协商,必须的在法庭开庭审理前达成。旦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则案件的裁判权就由法官行使,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就只能依据法庭审理所查明的事实证据来进行认定,由法官裁判被告人无罪或有罪此罪或彼罪罪轻或罪重,控方与辩方再无协商的可能。辩诉交实予以承认,换取检察官对其较轻的指控,从而减少检察官复杂的取证认证过程,使案件得以迅速解决。而对于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法官检察官不需要再花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取证,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就能够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此时就不能适用辩诉交易,否则就是检察官违背事实与法律,变相放纵犯罪,这既违背了合法性原则,也不符合设立辩诉交易规则的本意。时间条件开庭审理前。辩护交易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控方与辩方之间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协商,必须的在法庭开庭审理前达成。旦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则案件的裁判权就由法官行使,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就只能依据法庭审理所查明的事实证据来进行认定,由法官裁判被告人无罪或有罪此罪或彼罪罪轻或罪重,控方与辩方再无协商的可能。辩诉交易产生的根源社会原因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项司法制度,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开庭审理前,处于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辩护律师进行协商,并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辩诉交易规则的适用条件程序要件控方提起权与辩方参与决定权。交易词,从字面上理解,平等主体之间就项标的物进行平等协商,讨价还价,并达成致意见,从而最终决定标的物的价值或其归属的种行为。那么,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否真的平等呢当然不是。交易的个基本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具有处分权,即决定其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在辩诉交易中,这交易客体就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此罪与彼罪。很显然,在现行的中外。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复杂化,犯罪成为美国的大社会问题。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手段与先进科学技术相结合,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年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己的证人。其基本精神就是,政府对于公民罪行的控告,负有提供罪证的责任,即举证责任而有关犯罪的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遵守宪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使公民在被迫的状态下提供不利于己的证据。同样,在辩诉交易中,因为检察官以较轻的指控为代价,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自白,这里面就有可能存在着被告人直接或间接被迫而做出有罪自白的情这种调查的性质是审判人员基于审判权所进行诉讼活动,是基于刑事裁判职能的需要所进行的不带任何诉讼倾向的调查,其目的在于对侦查检察人员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和判断,尤其是不能对没有起诉的人或事实进行主动调查。因而这种调查的性质不是揭露犯罪,否则就是变相地行使控诉职能。而审判人员的证明责任与调查是样的,其证明责任的性质就是核实和判断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材料,而不是揭露犯罪。审判人员的诉讼活动。以上所述审判人员的调查和证明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决定了审判人员诉讼活动的主要方面,不应当是主动地进行调查,而应当是冷静地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总之,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以冷静听取为主,以主动调查为辅。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由于英美法系的检察官有着广泛的起诉裁量权以及法官的消极裁判,所以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较易被法官所采纳。因此,我国的现行法律应当作以下几点补充辩诉交易中被告人的自白应是法定从轻情节。确立控辩裁方新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辩诉交易制度要求法官处于消极的被动的裁判地位,仅对控方提出的指控进行审判,而不能超出控方起诉的范围进行审查和裁判,控方与辩方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地位。而我国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在诉讼职能上虽然也属于裁判者控诉者辩护者,作为控方的检察院与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及其律师地位似乎平等,但从实施职能的实际情况来看,则并非完全如此。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不是超越控辩,居中裁判,而是过于热心地投身于形同追查的法庭调查之中。查证什么,围进行审查和裁判,控方与辩方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地位。而我国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在诉讼职能上虽然也属于裁判者控诉者辩护者,作为控方的检察院与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及其律师地位似乎平等,但从实施职能的实际情况来看,则并非完全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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