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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会丑恶行为,不仅如此法官还应当在不同利益的冲突中,在些价值观念的取舍中。要作出判断,进行选择,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与些当事人的观念产生冲突,而这样的冲突在当事人方则更多的把它看成是法官本人与自己有矛盾,转而当事人便把怨恨不满等情绪投向办案法官。相反笔者认为,从建设法制社会的角度来讲,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大势所趋,民事审判方式必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到底是什么是法官的经验不足办案作风不实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方法欠妥还是当事人无理取闹抑或是诉讼制度不科学如何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树立法官的光辉形象,笔者试图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寻找解决冲突的方法。通过上面的原因分析似乎问题出在当事人身上,笔者给出的解决对策,也只是要求法官有涵养有耐心,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好象只是个简单的问题,无需小题大做,没有必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其实不然,在对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作原因分析的同时,我们进步的探究这些原因的背后,还发现致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不断升级的是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的副作用。我这样革的成果,也不是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完全归罪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活力,这其中的成败得失是我们这些亲身参与到改革之中的民事审判法官有目共睹的。伴随着民事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发现个有趣的现象,民事审判的案件质量上去了,审判程序规范了,但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也增加了。在基层法院这种现象大有益演益烈之势。民事审判法官恐怕没有人不与案件当事人产生过冲突,而每次的冲突又使我们的法官心绪不宁,情绪失控很难法官的引导可促进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需经过正式开庭审理而达成和解或撤诉而即告审结。如果能够使庭前准备程序得以正常运行,对基层法院来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是它可使法官职业化进程向纵深推进是可有效的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或杜绝久拖不决的案件是能够有效的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最大限度的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单从有效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的角度来讲,庭前准备程序由于设臵有助理法官,助理法官在组织庭前准备的过程中,就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咨询解答他们的提问,也可以主动询问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样做就能够有效的消除由于角度的不同性格的差异价值观的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网友投稿为常的以调解为主要解决纠纷手段的审判模式以后,他们会感到不适应,而法官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执行者,又必须按照改革了的审判方式去审理案件,这就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的深层次原因。不能否认的是,原来超职权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调解手段,是以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丧失效率为代价的,它日益不能适应现代民事审判的要求,我们主张重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技术手段,决不是要回到超职权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调解轨道上去。如何使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既成为大势所趋,又成为人心所向。道路只有条,那就是在当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潮中必须充分利用好调解手段,使之在民事诉讼中发权利人的利益,丧失效率为代价的,它日益不能适应现代民事审判的要求,我们主张重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技术手段,决不是要回到超职权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调解轨道上去。如何使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既成为大势所趋,又成为人心所向。道路只有条,那就是在当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潮中必须充分利用好调解手段,使之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何才能使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我们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构建相应的诉讼制度让调解的手段得以运作。笔者以为,在法官职业化进程不断前进的步伐中,庭前准备程序是调解这解决纠纷的手段能够施展出作用的重要阵地。所谓庭近民的过程树立法官应有的形象,必须进行制度层面的思考。笔者认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大势所趋,但它未必就是人心所向,这里的人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为什么身处局内的当事人对法院自己津津乐道的民事审判方式并不看好,主要还是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技术手段调解的缺位。因为种社会意识的形成是需要较长时间培育的,中国社会有着调解解决纠纷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建国以后老百姓习惯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就在不是太远的十多年前,人民法院还把着重调解放在民事诉讼的重要位臵加以攻固,更有甚者还强调调解是判决的必经程序。而旦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改变了在老百姓看来已经习,而不是个对所有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方法,故倾听和解释不符合诉讼制度的要求。另外即使倾听和说服也需要有定的形式作铺垫,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前文提出的解决冲突的对策只是个权宜之计,而非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如何在民事诉讼的框架内以制度作保证搭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沟通的平台,使之既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又使法官在亲民近民的过程树立法官应有的形象,必须进行制度层面的思考。笔者认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大势所趋,但它未必就是人心所向,这里的人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为什么身处局内的当事人对法院自己津津乐道的民事审判方式并不看好,主要还是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技术手作用却少有提及,忽视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确实也构建了些好的制度或方法,但由于对调解这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手段重视不够,没有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将调解也纳入到制度构建的范围,致使在原来超职权诉讼模式下发挥出重要作用的调解,变成了审判方式改革情形下的鸡肋。对法官来讲调解缺少制度的约束,个案件要不要调解,怎样调解,完全取决于办案法官的个人办案风格,甚至出现想调就调,不想调就不调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形下的民事审判方式当事人就缺少了条解决纠纷和宣泄情绪的途径。这种缺少了调解手段的民事审判方式,难免出现法官与当事人间的调解的缺位。因为种社会意识的形成是需要较长时间培育的,中国社会有着调解解决纠纷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建国以后老百姓习惯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就在不是太远的十多年前,人民法院还把着重调解放在民事诉讼的重要位臵加以攻固,更有甚者还强调调解是判决的必经程序。而旦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改变了在老百姓看来已经习以为常的以调解为主要解决纠纷手段的审判模式以后,他们会感到不适应,而法官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执行者,又必须按照改革了的审判方式去审理案件,这就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的深层次原因。不能否认的是,原来超职权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调解手段,是以牺牲价值观理念的不同也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再个原因。民事案件中,除了事实和法律之外,还交织着情与理情与法法与德的碰撞,民事审判法官不仅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还要阐明情理剖析是非支持善良的道德风尚鞭鞑社会丑恶行为,不仅如此法官还应当在不同利益的冲突中,在些价值观念的取舍中。要作出判断,进行选择,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与些当事人的观念产生冲突,而这样的冲突在当事人方则更多的把它看成是法官本人与自己有矛盾,转而当事人便把怨恨不满等情绪投向办案法官。相反笔者认为,从建设法制社会的角度来讲,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大势所趋,民事审判方式必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的形象,个对法官不存敬畏之心的当事人很容易将法官的办案个性特点与其身边熟人的个性特点作对比,于是乎些性格特殊的当事人不能适应法官的办案个性,由此很容易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网友投稿。耐心解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千差万别,差次不齐,他们有太多的问题需要提问,他们有太多的疑团需要得到解答,而这些问题既有程序方面的也有实体方面的,他们在进行诉讼时就自然要向法官请教。面对当事人的提问,法官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解释。笔者认为法官解释当事人的问题,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有加强的必要,方面是进行诉讼管理,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查诉讼主体资格,送达诉辩状,指导当事人举证,组织证据交换等之外,还可以尽可能的引导调解组织调解,实际上当助理法官在主持庭前准备的过程中,当事人已经对案情,对对方掌握证据的强弱情况以及对诉讼结果的预测等方面获得更加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助理法官的引导可促进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需经过正式开庭审理而达成和解或撤诉而即告审结。如果能够使庭前准备程序得以正常运行,对基层法院来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是它可使法官职业化进程向纵深推进是可有效的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或杜绝久拖不决的案件是能够有效的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最大限度的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单准备程序是指相对于正式开庭而言,在正式开庭前由助理法官主持下旨在为正式开庭进行准备的行为。庭前准备程序的个重要特点是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与正式开庭作了个较明显的化分,正式开庭是在庭前准备的基础上择日进行的尽可能次性的庭审活动。正式开庭般由审判长或主审法官主持。而庭前准备则可由助理法官进行操作,助理法官除了审查诉讼主体资格,送达诉辩状,指导当事人举证,组织证据交换等之外,还可以尽可能的引导调解组织调解,实际上当助理法官在主持庭前准备的过程中,当事人已经对案情,对对方掌握证据的强弱情况以及对诉讼结果的预测等方面获得更加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助调解的缺位。因为种社会意识的形成是需要较长时间培育的,中国社会有着调解解决纠纷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建国以后老百姓习惯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就在不是太远的十多年前,人民法院还把着重调解放在民事诉讼的重要位臵加以攻固,更有甚者还强调调解是判决的必经程序。而旦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改变了在老百姓看来已经习以为常的以调解为主要解决纠纷手段的审判模式以后,他们会感到不适应,而法官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执行者,又必须按照改革了的审判方式去审理案件,这就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的深层次原因。不能否认的是,原来超职权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调解手段,是以牺牲为常的以调解为主要解决纠纷手段的审判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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