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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网友投稿)

请再审,虽然我国民诉理论认为它已与申诉具有质的区别,它已不再是民主权利而是诉讼权利,是当事人的诉权在再审程序中的体现。但是由于民诉法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很难说我国的申请再审就是再审之诉,至少不是规范意义上的再审之诉。由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只是‚申请‛而不是‚诉‛,并且是在诉讼程序已终结之后提出来的申请,客观存在没有具体的受理程序,没有时限限制,不能引起法院足够的重视,当事人申请再审整套完善和公开的‚在阳光下‛的申诉审查制度,旦做出再审决定,并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也难以让被申诉的当事人接受。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这违背了民诉法‚不告不理‛原则。鉴于此,学者们普遍认为,要改变这状况,有必要借鉴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建立再审之诉制度,取代现行审判实践中的申诉复查制度,认为‚将来再修订民诉法时,有必要将申请再审改为再审之诉,并对再审之诉的起诉与受理的程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诉权实在化,也使法院对再审之诉的受理规范化‛。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自己做出监督,是不符合民事关系的性质和审判规律的。关于发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和程序讼是要受到定的时间空间证明方法主体的认识能力解决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不可能无休止地去苛求所谓‚客观真实‛,而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将严重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民事判决是基于在定时间内定的场合里所形成的诉讼资料的基础上所作的判断。这种诉讼资料是裁判赖以作出的基础。应具有程序的约束力,无重大瑕疵不得随意变更。对于诉讼成本的考虑。在诉讼中,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符合正义,效力和秩序的要求,树立司法权威。确定‚再审之诉‛的方向。再审程序的启动,作为项独具特色的诉讼活动,需要程序保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实体和程序正义。然而如前所述,我国法律目前对此缺乏规定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请再审的。检察院只能根据当事人对再审之诉被法院驳回或者再审经过上诉仍不服的申诉而提起抗诉,进而启动再审程序。现行规定多有遗漏。例如,无权审判的法官参与了审判当事人在诉讼中被剥夺了辩论权作为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等等。对再审事由做完善的列举是确保再审程序有效运行的前提,我国民诉法的现行规定离‚完善‛的标准尚有差距,再审实践中当事人抱怨‚申诉难‛,与遗漏了应当作为再审事由的诸多事项不无关联。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立法思考立法指导思想的修正。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再审程序构筑的价值是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应当说将实事求是作为我们党的思想试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网友投稿导思想的不合理性启动主体的不科学性启动事由的原则性启动程序的模糊性。本文拟就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指导思想启动主体启动事由及程序规范等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参照国外再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我国民事审判再审程序的立法思想修正启动主体的资格启动事由的具体化启动程序的规范化等方面加以分析和阐述,对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自己粗浅的见解。关键词民事审判再审程序民事审判再审程序的启动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依照通常的定义,再审程序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所称再审程序皆为民事审判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依法对案件进行再障生效裁决稳定性,以及争议解决效率性之间求得种平衡。鉴于前面对我国民诉法关于再审程序启动事由规定缺陷的分析,从再审程序的目的和有效运作制度的要求出发,借鉴国外立法先例,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事由可作如下规定从肯定的角度进行列举。规定具有下列事由的应当予以再审合议庭组成不合法或者独任审判员缺乏资格的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有与本案有关的职务上的犯罪行为的作为判决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是虚假的当事人的自认是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迫做出的作为判决裁定基础的相关判决和裁定仲裁裁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只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才能申请再审。这里的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显然是指影响案件实体上的判决裁定。如果实体上的判决裁定正确,即使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也不能成为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这是典型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与现代法学理认的程序具有独立价值的理念相悖试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网友投稿。试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网友投稿。试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民事审判再审程序,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和发展,逐渐暴露出其不适应性和欠科学性,尤其反映在再审程序的启动上更为突出,表现在制定再审程序的指是民事案件审理的级程序,也不是审理裁决民事争议的种程序,而是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审的启动是基于当事人行使其起诉权和上诉权,起诉权直接源于当事人的诉权,上诉权源于程序基本保障权。为了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和实现公民法人受公正裁判的基本权利,审程序的启动都不要求有既存的事实理由。即使要求有理由,这种理由也是种以当事人主观判断为转移的理由,法院在启动审程序时,并不对这些理由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与此不同,再审程序作为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是在般救济手段即审或者审终结后,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仍有的民事裁决加以纠正的程序,即可以通过撤销已经生效裁决,以再次审理来保障民事争议解决的公正性的指导思想,对现行申请再审制度加以检讨,对其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且符合再审程序改革方向的做法,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独具特色中国式再审启动程序。笔者认为,主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明确其再审立案的性质。长期以来,再审程序处于立审不分的状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立审分立作为法院内部分工制衡的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再审程序同样面临立审分立的问题。再审启动程序是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的过程。从方法和手段来看,符合立案审查的特征。再审案件以此为起点进入实体审理,本文主要对再审案件的启动进行阐述,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不作赘述。现行申诉复查制度是作为启动由于对已生效裁决的否定,这就意味着将破坏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导致所谓通过裁决的诉讼终结实际上并不存在。因此,为了保持法律裁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作为种事后的补救程序,就要求该程序的启动应有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就是法律规定的再审程序启动的事由。再审事由是法院审查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和根据,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再审事由在理论上是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申诉人和法官的意志或主观判断为转移,法院只有经过实质性审查,查明确有再审事由后,才能启动再审程序。因此,从深层次原因上讲,启动再审程序以具备再审事由为前提,旨在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是为了在实现再审程序追求实体和程序正义的目的与保由于再审之诉的主要目的是撤销原判决,再审之诉的性质是变更之诉。相对于原来的诉讼程序而言,再审程序是个新的诉讼程序,所以当事人要求再审须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这就是称之为‚再审之诉‛的原因所在。对于申请再审,虽然我国民诉理论认为它已与申诉具有质的区别,它已不再是民主权利而是诉讼权利,是当事人的诉权在再审程序中的体现。但是由于民诉法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很难说我国的申请再审就是再审之诉,至少不是规范意义上的再审之诉。由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只是‚申请‛而不是‚诉‛,并且是在诉讼程序已终结之后提出来的申请,客观存在没有具体的受理程序,没有时限限制,不能引起法院足够的重视,当事人申请再审会使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可能酿成更大的纠纷和矛盾,影响社会的秩序与安定。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分析。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途径主要有种当事人申请再审。根据民诉法第条规定,再审可以由当事人发动,方面它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另方面允许当事人提起再审,使当事人的诉权获得了充分的法律保障。但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目前仍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关于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后进行审查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并做出答复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哪级法院申请再审不明确法院针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何进行审查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没有从程序上进行规范,不能引起人民法院启动有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中的而专门设臵的种程序。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尽管对纠正确有的判决裁定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该程序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还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是尽管民诉法为发动再审程序设计了种方式,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自行发动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但实际效果似乎不够大,仍有不少明显存在的裁判无法通过再审获得纠正是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不断再审而受到严重破坏。正因为如此,方面人民群众对此深感不满,以至于希望求助于诉讼制度以外的途径来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另方面,些案件番次地进行再审,裁判不停地被更改原判决裁定明显无法律依据的本案判决裁定与已生效的其他判决裁定相抵触的诉讼代理人没有合法代理权限的违反受理案件管辖权限规定的作为判决裁定依据的证据取得不合法或未经质证的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从否定的角度进行限制。规定具有下列事由的不得予以再审申请再审或申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诉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人民法院依照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因当事人不上诉而生效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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