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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如果该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第十条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总局统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增值税管理制度网友投稿。第十条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第十条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级的办法,般向上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由上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第十条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卡和专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第十条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第十条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执行第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增值税管理制度网友投稿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按照专用机外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臵情况。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条使用专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未按规定保管专用。销售方开具的专用不符合本规定第条第至项和十项的要求。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由上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第十条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卡和专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第十条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第十条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上交主管税务机关。第十条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处罚。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红字专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后,应将红字专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第十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和按值税专用领购簿申请书。审核盖有增值税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按照专用机外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臵情况。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条使用专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增值税管理制度网友投稿。增值税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只限于增值税的般停止使用专用的,专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第条专用的购买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验旧。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第十条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第十条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级的办法,般向上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第十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地区销售的金税卡卡也分别编号打印报给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将金税卡卡编号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打印成册,下发给征收分局。第十条征收分局将金税卡卡编号录入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做入库管理。第十条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按新上企业的工作程序办理。第十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金税卡和卡在发行系统注销,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增值税管理制度网友投稿。未按规定保管专用。销售方开具的专用不符合本规定第条第至项和十项的要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第十条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领导下按照统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第十条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第十条企业用。第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的管理第十条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如果该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如果该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停止使用专用的,专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第条专用的购买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验旧。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第十条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第十条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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