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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调研报告(网友投稿)

地承包过程中较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调查样本中未发现妇女不分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从总体而言,陕西甘肃青海省的农村妇女在耕地分配上与男性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在土地发包这起点上是公平的。因此可以认为,西北农村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西北农村有条不成文但很通行的规则即以农民合法户籍为依据分配和调整土地。只要有合法的户口,无论男女老幼律平均分得份耕地。拥有户籍就拥有份耕地,失去户籍将预示着失去耕地承包权。到调整期般年调整次新增人口将获得份耕地,而这些耕地就是从本村那些因种种原因出嫁入学入伍进城等过程中的农转非户口迁出死亡而减少人口的家庭收回的土地。西北农村的个别地区,在第轮土地承包时,对年期限中的家庭人口增减进行预测,然后按预测人口分配耕地。在此种情况下,未婚男性成员多的家庭可能预先获得了未来的媳妇及其子女的耕地土地,其承包地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从离异的夫家分出来由离婚妇女承包使用。但是有些特例在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已经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易言离婚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县横水镇有离婚妇女,在婆家村不能继续生存,户口转回娘家村,娘家村也不接纳,目前已有年未获得承包耕地,只能依靠父亲的土地养活。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与离婚妇女的情况大同小异。但由于子女是否改嫁与夫家及其家族的情感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有不同的后果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很长,与婆家及其家族建立了很深的情感,且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丧偶后,她们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以保全。丧偶时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渐淡化对她们的感情,由此,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的弟兄之间分割。有的妇女丧偶后不改嫁,户籍也不迁移,承包的土地能够继续使用。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族摩擦不断,甚至时有纠纷人,两夫妇岳母和两个孩子。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调研报告网友投稿。年分地时,户主是我父亲,当时全家口人,亩多地。两兄弟分别于年结婚,年全家分为家,父母亲分家独过,没有要土地,由两兄弟赡养。姐姐出嫁后,带走了属于她的份地计亩妹妹出嫁在本组,因为婆家土地较多,没有要她的土地,留给妹妹的亩土地由父母耕种我们两兄弟各分得亩土地。老大家到现在也只有亩地,嫂子没有带地过来。我结婚后,因为岳家没有儿子,爱人是独女,岳父去世了,岳母随爱人起到了我们家,她后家的土地全部带过来了。爱人后家在本村组,离得不太远,去那里耕种份土地很方便。现在我家里有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我自己的份,岳家的份,妹妹的份也由我代管。组卢家介绍年分地时,老大已成家立业分家独过,当时分得个人的土地计亩多。另外兄弟在年时均未成家立业,随父母起分地,全家连父母共人,分得亩土地。后来分家,按人平均,每人分得亩地。父母亲家分得亩地老年结婚,爱人的后家在平坝乡的个边远山区,地虽多,但由于距离远耕作不便,带不过来。当时组里还有点机动地,村民小组为其补了份地。现在,添了个孩款以外,往往要不分少分或者收回已经分配的承包土地。但是,超计划生育户如果按照规定交纳了超生子女罚款,他她们可以和其他村民样获得平均的土地分配权。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耕地承包和利用权。按照传统习惯,妇女结婚般要从夫居。这意味着出嫁女的户籍将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而户籍人口是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的最主要根据。因此,出嫁女面临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西北农村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在土地经常调整和变动的地方,村庄当年底即收回出嫁女的土地,由村集体分配给新增的人口定期调整承包耕地的地方,出嫁女的土地暂不收回,由其家庭继续承包和耕种,到年或年的调整期限时,再由村庄集体收回,另行发包给新增人口在严格执行年不变的地方,出嫁女所在村集体虽然不收回其承包耕地,但出嫁女的承包耕地利用权实际上已经丧失,无偿让度给自己的父母或弟兄。上述无论哪种情况,出嫁女的承包耕地都将失去。区别在于,耕地承包和利用权是被所在村庄社区成员还是被家庭成员分割。但是,翻阅作者年月在贵州省金沙县西洛乡申家街村的调查笔记,发现贵州金沙县西洛乡申家街村实行增人不增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调研报告网友投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能力的提高。第部分,越南农村妇女土地权利我院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研究课题计划,于年月日月日,组团赴越南考察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考察团访问了越南中央和国家的个部委以及有关研究机构,访问了义安省的个厅局,考察了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走访了义莲社第十村的家农户。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村社习惯妇女与男子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在事实上要大打折扣。越南在历史上曾经有余年属于中国的郡县,因此文化转传统上与中国脉相承。在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农民家庭,我们看到农户的中堂和歌颂祖宗功德的地方,都要贴上诸如祖宗公德千年盛,子孝孙贤万代荣之类的中文对联,尽管他们的子孙并不认识这些方块汉字。这样的文化传统所奉行的依然是男主内女主外男娶进女嫁出,因此女性在接受教育继承祖产家政决策社会参与等方面有天然的障碍和弱势。尽管法律和政策都规定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但妇女的就业机会受到很大限制,妇女的社会角色就是承担家务,她们从小就要训练操持家务的本领,更多地承担无收入的家庭劳动。妇女在土地初次分配中的权利是平等的,姑娘出嫁时村社不制定中,要正视法律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在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同时应提供司法救济,使无地的农村妇女状告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解决。继续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在拟定中等相关妇女土地权益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注意向农村基层干部宣传,使之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在土地及宅基地的分配中自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和制裁措施。对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又不改正者,坚决给责任人行政处分。第部分中国西北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调查年月,我们对西北农村进行了综合调查,涉及陕西甘肃青海省个地区个县个乡镇个自治村。西北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妇女享有平等的耕地分配权西北地区的土地资源相对富足,在第轮土地承包过程中较好地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调查样本中未发现妇女不分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从总体而言,陕西甘肃青海省的农村妇女在耕地分配上与男性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在土地发包这起点上是公平的。因此可以认为,西北农村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西北农村有中由妻子掌管占,夫妻共同管理丈夫管理占,由父母或子女管理财务分别占见表。妇女的社会参与机会有所提高。但是,应该看到,与公社化时期集体统劳动相比较,妇女的社会参与率和程度都大大下降了。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把妇女重新由社会拉回了家庭。现实农村基本上以男性作为家庭的法人代表,在些地方,社会参与成为男性的专利。只有当男人不在家或者不愿意的情况下,女主人才有机会代表家庭出席社区的活动见表妇女的政治参与少于社会其它参与机会。在许多农村社区,政治参与更是男性的专利。乡村传统习俗对妇女社会脚色定位以及屈服于乡村习俗,妇女自身的自信心不足,双重压力使许多妇女主动放弃了政治参与的权利和机会见表问卷还显示,尽管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还十分弱小,但我们注意到,近来妇女上访案件呈上升。妇女回答村里近几年有无妇女上访案件的结果表明,有的村庄出现过妇女上访的案件。从调查员记录的这些案件看,相当多数是离异和丧偶妇女的土地纠纷。妇女上访案例增多原因复杂,它既表明妇女权益侵害行为发生的频率,又反映基层组织对民间纠纷调解功能弱化的趋势,同时也表明妇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法律与政策存在的漏洞。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地权在结婚离婚后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办法。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却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村社的决策,而村社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毫不奇怪会受到伤害。农村男女不平等的分工。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在许多地方依然严重。由分工所决定,男子是生活资料的创造者,自然而然成为家庭的主人。如今,男人在外闯荡,女人在家留守成为种新时尚。在座谈中我们发现,未婚年轻女劳动力明显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外出打工的整承包耕地的地方,出嫁女的土地暂不收回,由其家庭继续承包和耕种,到年或年的调整期限时,再由村庄集体收回,另行发包给新增人口在严格执行年不变的地方,出嫁女所在村集体虽然不收回其承包耕地,但出嫁女的承包耕地利用权实际上已经丧失,无偿让度给自己的父母或弟兄。上述无论哪种情况,出嫁女的承包耕地都将失去。区别在于,耕地承包和利用权是被所在村庄社区成员还是被家庭成员分割。但是,翻阅作者年月在贵州省金沙县西洛乡申家街村的调查笔记,发现贵州金沙县西洛乡申家街村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在村集体通过行政手段调整土地的职能被迫停止以后土地市场又未形成之前的特殊背景下,农民创造出的将社区调整土地的功能下沉到农户的办法,由此出现了出嫁女可以将承包土地带到娘家的案例见案例。案例背景西洛乡申家街村属于原金沙县平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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