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打印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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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打印版】

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打印版。第十条土地使用者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打印版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打印版。第章附则第十条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十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第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十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十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打印版。第章附则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第十条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条各盛自治区试点。第十条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十年工业用地十年教育科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第章土地使用权中止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十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打印版。第章附则第十条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打印版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第十条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打印版。第章附则第十条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定办理。第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十年。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十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第十条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第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打印版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打印版。第章附则第十条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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