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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整理版)

种情况下,教唆者是有犯罪的故意的,只不过他是利用无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以故意犯罪处。醉酒的人犯罪与之相似,只不过其利用的是自己的无刑事行为能力状态,但在本质上还是故报年第期。日木村龟刑法学词典,顾肖荣郑树周等译校,年版,第页。台林山田刑罚通论,民书局年版,第页。陈如我国刑法中醉酒犯罪的罪过问题研究,法制与经济,年月,第期,第页。冯军德国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页。莫洪宪,叶小琴不宜借鉴原因自由行为来完善我国刑法,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第期总第期,第页。编辑琛哥。浅谈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摘要原因自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限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且在此状态下实现构成要件之行为。为了避免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中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采广义说概念,将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况也包括在自由行为之中。浅谈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整理版。即使在现有社会状况下,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立法依然坚持对醉酒犯罪进行处罚,但是也应当醉酒才是行为人主观意志的体现,这样才能避免片面地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按照此种理论,高度醉酒者的行为应当认为不是犯罪。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犯罪分子故意醉酒,然后以此为借口事实犯罪行为,这从主观和客观上来说都具备构成犯罪的条件,但是却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同时,有些醉酒犯罪虽然没有犯罪故意,但从方面来说他应当意识到自己的醉酒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比如说醉酒驾驶,对于这样的行为浅谈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整理版式是有问题的。根据主客观相致的定罪原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其客观行为应当受到其主观意识的支配,否则不承担法律责任。醉酒的人的行为当然不受其主观意识的支配。当然,我们也不能要求行为人为其先前与犯罪无关的主观意识负责。就如,如果个人长时间沉迷于网络,在医生警告其如果再不改变就有可能患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不理会医生的警告,从而导致精神失常,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在患精神疾病后,该借鉴原因自由行为来完善我国刑法,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第期总第期,第页。编辑琛哥。醉酒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的理论分析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而生理性醉酒则是因为行为人自身原因所致。对于病理性醉酒我们可以将之适用精神病人的规定。因此本文讨论的仅仅是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根据醉酒的程度,可分为轻度醉酒中度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与正常情况下无区别的承担责任。对醉酒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定罪量刑的适当性的思考基于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讨论对醉酒犯罪定罪量刑的思考对原因自由行为处罚的基础是认为行为人导致自己处于无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导致的,在此状态之前行为人是有完全自主意识的,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对该原因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负责。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思维可以考虑妨害公务,但无进行刑罚处罚的必要。即使在现有社会状况下,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立法依然坚持对醉酒犯罪进行处罚,但是也应当醉酒作为除上述中情形之外的犯罪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定条件下实质可以将醉酒作为以上种情形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这样做不仅可以对故意醉酒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犯罪分子施以刑罚,同时对确实是因为醉酒后时失足而造成危害社会的行为人个从轻处罚的依据,不仅问题整理版。浅谈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摘要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已经运用到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中,这使我国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立法上得以确认。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该理论的实施导致了许多实质上的不公平。本文将从实际案件入手分析该理论以及对醉酒犯罪不加区分处罚的非正当性,并提出自己对立法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有所帮助。关键词醉酒犯罪责任立法问题导入案情简介年月利于对行为人的教育与惩治,而且能给予行为人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参考文献李晓伶论醉酒犯罪的可罚性依据,载重庆交通大学学报年第期。日木村龟刑法学词典,顾肖荣郑树周等译校,年版,第页。台林山田刑罚通论,民书局年版,第页。陈如我国刑法中醉酒犯罪的罪过问题研究,法制与经济,年月,第期,第页。冯军德国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页。莫洪宪,叶小琴不有人会反驳说针对有些人故意醉酒实施犯罪行为怎么解决笔者认为故意醉酒实施犯罪的人可以借鉴间接正犯的处理方式。间接正犯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故意利用无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犯罪,如教唆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此种情况下,教唆者是有犯罪的故意的,只不过他是利用无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以故意犯罪处。醉酒的人犯罪与之相似,只不过其利用的是自己的无刑事行为能力状态,但在本质上还是故由行为处罚的基础是认为行为人导致自己处于无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导致的,在此状态之前行为人是有完全自主意识的,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对该原因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负责。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思维方式是有问题的。根据主客观相致的定罪原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其客观行为应当受到其主观意识的支配,否则不承担法律责任。醉酒的人的行为当然不受其主观意识的支配。当然,我们也不之,法国对于原因自由行为没有规定。在德国,虽然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曾普及于德意志各邦,但从年普鲁士刑法典开始,这种规定就已经消失了。有的学者认为,德国无总则性上的般规定,却有分则性的立法。这指的是德国刑法分则第十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条关于完全昏醉的规定行为人故意地或者过失地通过酒精饮料或者其他醉人的药物使自己处于昏醉状态的,处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和高度醉酒。其中,轻度醉酒者和中度醉酒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虽有定程度的减弱但并未丧失,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高度醉酒者存在意识障碍,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传统的责任主义认为,刑事归责不仅要求行为与责任同在,即只有行为人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下实施了危害行为才能对其定罪科刑。之所以坚持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是因为只有者同时存在时,行利于对行为人的教育与惩治,而且能给予行为人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参考文献李晓伶论醉酒犯罪的可罚性依据,载重庆交通大学学报年第期。日木村龟刑法学词典,顾肖荣郑树周等译校,年版,第页。台林山田刑罚通论,民书局年版,第页。陈如我国刑法中醉酒犯罪的罪过问题研究,法制与经济,年月,第期,第页。冯军德国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页。莫洪宪,叶小琴不式是有问题的。根据主客观相致的定罪原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其客观行为应当受到其主观意识的支配,否则不承担法律责任。醉酒的人的行为当然不受其主观意识的支配。当然,我们也不能要求行为人为其先前与犯罪无关的主观意识负责。就如,如果个人长时间沉迷于网络,在医生警告其如果再不改变就有可能患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不理会医生的警告,从而导致精神失常,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在患精神疾病后,该以刑罚是没有问题的。本案中,周在喝酒时并没有想过自己会实施犯罪行为,在此时她醉酒也只不过是种正常的生活方式。我们的刑罚肯定不能对公民的合法的正常生活加以处罚。在正常人的主观意识中,谁也不会预料到自己醉酒后会去抢夺警察的,行为的发生完全出乎行为的意料之外,是行为人不能预见也不可能预见的情况,因此周的行为不应当具有刑法上的可罚性。由此可见,在我国对于醉酒犯罪应当认为浅谈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整理版要求行为人为其先前与犯罪无关的主观意识负责。就如,如果个人长时间沉迷于网络,在医生警告其如果再不改变就有可能患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不理会医生的警告,从而导致精神失常,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在患精神疾病后,该行为人实施行为,难道我们可以说使他的先行为导致其精神失常,因此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与此相似,要求醉酒的人犯罪不区分的承担刑事责任是有问题式是有问题的。根据主客观相致的定罪原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其客观行为应当受到其主观意识的支配,否则不承担法律责任。醉酒的人的行为当然不受其主观意识的支配。当然,我们也不能要求行为人为其先前与犯罪无关的主观意识负责。就如,如果个人长时间沉迷于网络,在医生警告其如果再不改变就有可能患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不理会医生的警告,从而导致精神失常,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在患精神疾病后,该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以下个条件之,对于此种行为应当认定为直接故意犯罪。关于该点的理由笔者在前文中已经加以阐述,故在此不再赘述。浅谈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整理版。由此可见,在我国对于醉酒犯罪应当认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与正常情况下无区别的承担责任。对醉酒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定罪量刑的适当性的思考基于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讨论对醉酒犯罪定罪量刑的思考对原因报警。在接受民警调查时,周因为酒后情绪激动,不听从民警调查和劝解,辱骂民警,并在此过程中趁民警不注意抢夺了民警的配枪,后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乙醇检验报告显示,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为严重醉酒状态。处理意见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无抢夺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如认定为抢夺罪则会处罚太重,因此不应当定为抢夺罪,可以考虑妨害公务,但无进行刑罚处罚的必要。有人会反驳如果他在该状态中实施违法的行为却因为他由于昏醉已是责任无能力或者因为没有排除责任无能力而因此不能处罚他的话。这是将故意或过失招致醉酒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独立的犯罪来处罚的规定,仅仅根据这规定,并不能断言德国刑法肯定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醉酒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是防止犯罪防止故意醉酒犯罪而借此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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