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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体制改革(网友投稿)

命的个弱点,就是客观上在法官的自主行为与良心之外设臵了由上级所控制的利益。这就使法官很难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其次,法院行政化表现为法院内部关系的科层化。科层制是行政机关运行的个重要特点,目的在于快速高效地推进首长意志以维护行政秩序。法院事实上形成了审判员服从庭长庭长服从副院长,最终大家服从院长的行政体制。由于这种权力服从关系得到强化,法官很难成为个的法官,办案时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关系为依据,以人情为准绳。把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为了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可以致国家法律于不顾,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是违法查封扣押财产,违法办案违法执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些基层法院为了创收,成立所谓的讨债公司,借此来为当事人讨债以谋取经济上的利益,按照讨回来的标的额的大小提成。为了达到多提成的目的,有些法院的执法人员,不惜以手中的司法权作为棒子,随意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还有的法院司法人员为了保证为自己行贿的当事人胜诉,还采取伪造证据变造法律文书的手段,同方当事人沆瀣气,损害另方当事人的构内部的组成等等,都是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的,而且国家宪法同其他法律都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但是,从动态的角度来观察,却出现了让人悲观的情形,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司法权的运行却仍然没有真正摆脱行政权左右的阴影。浅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体制改革网友投稿。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要求司法人员把追求司法公正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司法人员应当是社会正义的卫道士,应该是公平的化身。我国司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进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还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司法领域仍然存在着益。是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浅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体制改革网友投稿。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要求司法人员把追求司法公正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司法人员应当是社会正义的卫道士,应该是公平的化身。我国司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进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还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司法领域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突出的点就是司法不公的问题在些地方或个别案件中还相当严重。是对当事人态度生硬冷漠,耍特权耍威风。人民法院,顾名思义,应当是为民作主伸冤,保护人人享有平等权利的地浅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体制改革网友投稿要的就是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各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对本级人大负责,受它监督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受它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藐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监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要认真办理,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反馈整改情况,直至监督意见完全落实为止。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各级人大除了每年度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听取并审议法院和检权的基础上,还应当进步完善其他监督措施,健全有效的社会主义监督机制司法腐败问题令人忧虑。司法腐败的外在表现林林总总,归纳起来主要有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事情是随时都可以碰到的,只要是有人涉讼,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诉讼,而是找门子托关系,好象不找关系,不托人,这场官司就无从下手,就不好打。当事人把能否胜诉的希望,不是寄托在有力的证据客观的诉讼请求和法官公平判决之上,而是寄托在自己的路子广不广门子硬不硬下的本钱大不大。打官司找关系托熟人,已尼成为条约定俗成的规矩。而作为司法人员的法会的监督是层次最高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对于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司法机关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人大的监督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国家意志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执行法律而进行了解检查审议和处臵的权力。人大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动摇了人大监督权,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而最重重要的现实意义。人大的监督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国家意志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执行法律而进行了解检查审议和处臵的权力。人大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动摇了人大监督权,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而最重要的就是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各级行政审外建立起个有权威独立和公正的司法制度。独立是确立司法机关与外部机构关系以及确立内部组织结构的原则。独立是指法院享有审判权的唯主体,法院系统独立于任何其他社会主体,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同时,对法院系统内部来说,各法院间是独立的,独立行使职权。在同法院内部来说,法官独立审判,也只服从法律。要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就必须建立起独立的法院体制,逐步将审判事务与司法行政事务分离开来,使审判权的行使彻底摆脱行政权的干扰。真正实现审判独立。同时,在建立法院独立审判的基础上,还应当进步改革审判制度,保证法官中立以减少法官腐败的机会。为此,必须逐步取消法院内部的审判判检察机关,都对本级人大负责,受它监督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受它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藐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监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要认真办理,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反馈整改情况,直至监督意见完全落实为止。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各级人大除了每年度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听取并审议法院和检察院的报告之外,再也看不到什么令人信服的监督举措,使监督权流于形式。因此,在进步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活动行使监督除了以上原因之外,司法组织机构及其行为的行政化,也必然导致司法腐败。这种行政化首先表现为法官听命于法院内的行政领导。法官的升迁进退,主要由行政首长说了算。这种制度虽然便于从上到下的控制和管理,但其致命的个弱点,就是客观上在法官的自主行为与良心之外设臵了由上级所控制的利益。这就使法官很难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其次,法院行政化表现为法院内部关系的科层化。科层制是行政机关运行的个重要特点,目的在于快速高效地推进首长意志以维护行政秩序。法院事实上形成了审判员服从庭长庭长服从副院长,最终大家服从院长的行政体制。由于这种权力服从关系得到强化,法官很难成为个独受法律治理。这要素的实质,就是反对政府专断,要求政府只能按法律办理,而不能在没有法律根据情况下去处罚公民第,任何英国公民都必须受命于英国的普通法如果违反,均受普通法院管辖,这要素的实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对英国人来讲,宪法不是切法律规范的渊源,而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结果。同时,从客观上来讲,这种司法权的横向隶属依附关系,也必然迫使地方法院只有与地方党政领导合作才能正常开展工作。法院和法官明知有些案件的处理不合法不公正,但若坚持原则,秉公执法,顶撞了些地方些领导,法院的经费就可能紧张,法院的用车,干警分房就要受影响,工作就难以开展,政区域性的社会结构和浓厚的人情关系对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也造成了严重影响。由于过去经济政治社会结构的原因,法院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法院的家属工作子女的入托上学就业等都依赖于社区解决,而中国的社区自我保障能力很弱,社区的许多公益事业还主要靠地方政府解决。这样,法官对社区的依赖又转变为对地方政府和地方利益的依赖。而地方行政机关的权力影响也必然通过这些依赖而渗透到司法领域的各个环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地方保护主义是司法公正的大敌,是造成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之。在宪法体制下,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公正性要依赖于司法公正没有公正司法,就不会有法治。无论是实质,办案时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关系为依据,以人情为准绳。把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为了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可以致国家法律于不顾,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是违法查封扣押财产,违法办案违法执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些基层法院为了创收,成立所谓的讨债公司,借此来为当事人讨债以谋取经济上的利益,按照讨回来的标的额的大小提成。为了达到多提成的目的,有些法院的执法人员,不惜以手中的司法权作为棒子,随意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还有的法院司法人员为了保证为自己行贿的当事人胜诉,还采取伪造证据变造法律文书的手段,同方当事人沆瀣气,损害另方当事人的合法利判检察机关,都对本级人大负责,受它监督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受它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藐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监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要认真办理,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反馈整改情况,直至监督意见完全落实为止。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各级人大除了每年度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听取并审议法院和检察院的报告之外,再也看不到什么令人信服的监督举措,使监督权流于形式。因此,在进步强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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