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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环境中的警务公开信息研究

同信任支持和合作。如果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及其警务行为普遍失望或产生厌倦,也就根本谈不上推进社会治安管理领域的民主政治。第,公安机关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统起来,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不断推进公安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社区化。警务信息公开是人民警察与社会公众协调互动的必由之路作为种有代表性的传统观念,政府和公安机关通常认为实行警务信息公开将有害于社会稳定和公安工作,尤其是把些与社会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社会治安问题,或重大事故向全社会公开,会引起人们的恐慌,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孰不知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恰恰在于消除社会公众的各种疑虑和误解,缓和或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减少或消广的领域和更深的层次上,向社会公众借大脑借知识借经验,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弥补自己处理专门问题过程中出现的知识经验不足,确保警务决策及执行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高效益。公安机关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安定的职责,其警务信息既有可公开的内容,也有必须保密的内容。方面,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警务信息的这种属性,另方面,我们也得注意不能以此为借口而不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警务信息。警务信息是社会信息资源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对警务信息具有生产保存利用传播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促进警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和部门共享,消除警务信息流动的障碍,确保警务信息传播通道的畅通,减少社会和本组织获取警务信息过程中的资源浪费,使之能够便利而有效地被社会和公安机关充分利用,更好地处理复杂的警察关系,降低警务成本,提高警务效益。还有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通常情形下,警务信息实际上掌握在生产保存和利用警务信息的公安机关的各个部门手中,随着我国公安机关职能的划分越来息社会谣言的作用,对涉及面广的社会治安问题具有显著的预警作用。所以说,谣言止于信息的公开,社会稳定来自于信息的公开。如果政府和公安机关不及时站出来对需要和必须与社会公众沟通的事件发表最权威最准确的信息,以正视听,以安民心的话,就会因缺乏沟通而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或不良反应,给虚假信息的流传和居心叵测者以可乘之机,就会使谣言起,人心恐慌,就会使社会不稳。警务信息公开是公安工作的项重要内容。公安工作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即除了行政活动外还包括刑事司法活动。由此所决定,警务信息公开的部分内容是行政行为,即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内容必然具有行政性,例如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户籍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警务信息应当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众公开。警务信息公开的另部分内容是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机关在侦查诉讼执行过程中依法行提供专门的法律规范,也将为不同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构建提供法律依据。警务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构建和运行当然也必须以它为依据基础和指导。与此同时,必须结合公安机关的特殊性理解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意图,提高警务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因此,公安部作为我国公安机关的最高机构,应该根据公安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依照宪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警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设臵并确认我国警务信息公开的制度框架目标体系组织机构评估指标运行机制权力与责任以及工作纪律和资源保障等,对全国的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保证警务信息公开的专门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常规化。新政策环境中的警务公开信息研究网友投稿。其次,公安机关在管理和决策中必须重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反映他们的利益,体现人民警察的性质。第,公安机关必须主动地与社会公众进行有效全面及时的沟通联系,塑造自己的社会形象,获得社会公众的了解理解认同信任支持和合作。如果新政策环境中的警务公开信息研究网友投稿制的科学有效运行,更不能发挥这种机制的资源配臵优势,取得社区违法犯罪防控的超值效益。法治警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活动应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以确认并保障公民在警务信息公开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是宪法精神在警务信息公开制度和活动中的具体体现,由此所决定,公安机关最大程度地向公民公开有关警务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是警务信息公开的主导方面,有关限制性的规定是次要方面,必须禁止公安机关以行政权力随意限制警务信息公开的范围,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即公开是基本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在行政活动同公民权利冲突时,应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许多人尤其是警察机关和警务人员都担心警务信息公开可能泄密或引发不安全因素。特别是事件后,美国政府把国家安全特别是本土安全提到了空前的高度,些本无加密权的部门纷纷设定信息密级,马里兰州甚至准备修订州的信息公开法,似乎政府信息公开是影响国家安全的隐患。其实不然,在相当多的场府信息的定密保密与解密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统计法则涉及到政府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问题。因此,必须制定部统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对有关问题进行规范和明确,解决好公开与保密之间界限的划分问题,也就是如何区分国家秘密和公开信息,如何协调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政府信息涉及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文化等诸多领域,许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重大政府活动重大战略部署或者重大社会动态,还有的涉及公民的个人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必然面临各种利益和价值之间的权衡,不可能什么都公开。政府些领域的信息旦发生不适当的扩散,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就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有时后果会不堪设想。所以,为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政府必须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进行合法控制并使社会公众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边界。般而论,政府公开哪些信息怎么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等问题都应以满足国家安全需要为最高准则加以解决。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应对保密制度动行为,以产生和交换更多的信息,减少有限理性带来的问题在于把社区违法犯罪防控诸参与主体锁定在涉及短期中期和长期协调运作相互依赖的系列社区治安治理决策与执行活动之中,从而减少机会主义的危害在于通过鼓励和促成社区违法犯罪防控诸参与主体间形成制度性和情感性的团结,并以此建立相互依赖的关系,共同承担社区治安市场风险。事实上,社区违法犯罪防控诸参与主体只有在致认同的社区治安共同目标的指导下,通过高水平高质量高含量的对话协商和互动,稳定相互间的期望,在规划执行社区违法犯罪防控活动的过程中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限制和自我激励,借助制度化的谈判达成共识,才可能在社区违法犯罪防控体系内真实而持久地建立起广泛的系统间信任信任其他子系统的规范运作方式和组织行为,有效地补充社区治安市场交换和政府及警察治安行政调控的不足,达成社区违法犯罪防控的预期目标。显然,没有以持续互动为内在要求的警务信息公开作为其前提和基础,不可能真正确保并实现上述社区违法犯罪防控便利而有效地被社会和公安机关充分利用,更好地处理复杂的警察关系,降低警务成本,提高警务效益。还有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通常情形下,警务信息实际上掌握在生产保存和利用警务信息的公安机关的各个部门手中,随着我国公安机关职能的划分越来越细,警种设臵越来越全,各部门各警种之间的利益冲突也难以避免,致使些单位将自己所掌握的本部门管辖领域的警务信息视为己有。不仅区域部门之间在警务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存在着相互封锁的问题,而且,这种信息封锁状态直接和间接影响着不同部门不同警种之间的协调和互动,提高了组织成本,加剧了本可以避免的管理资源浪费,降低了警务决策及执行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和警务效率及效益。确立警务信息公开原则,指导警务信息公开活动警务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指导警务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和原理,是警务信息公开制度精神实质的体现。主要有个基本原则真实公安机关作为警务信息传播的权威主体,其所选择和公布的警务信息对社会公众具有确实无疑的引导作用,并分,其行为内容必然具有行政性,例如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户籍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警务信息应当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众公开。警务信息公开的另部分内容是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机关在侦查诉讼执行过程中依法行使刑事职权的行为。为了稳准狠快地打击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让广大群众参与进来。其前提自然是让人民群众了解有关信息,否则,依靠群众的原则就成了空话。警务信息公开是监督行政的组成部分。监督行政,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公民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警务信息公开方面是为了有利于公民行使知情权,了解更多的治安信息,同时为公安机关自身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另方面是为了将公安工作的相关领域臵于阳光之下,增大透明度,让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并在需要的时候借助监督行政的权利进行救济,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警察行为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社会公众在治安领域中规划实施自己行为的依据。同时,所公开的警务信息也是社会公众了解理解认同支持公安机关及公安工作的最主要的参数。因此,公安机关在规划和执行警务信息公开活动的全过程中,都要实事求是地传播真实的警务信息,不能以虚假信息误导社会公众。建立警务信息公开制度,规范警务信息公开活动警务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个重要内容,必然要受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的约束同时,警务信息公开又属于公安工作范畴,它又要受到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制度的规制。所以,构建警务信息公开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到它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制定信息公开法律,依法界定警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当以立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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