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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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安全生产等实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十条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站区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客运经营者从事跨越城市城区范围行驶公路的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客运经营许可。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第章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十条运管机构对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客运经营许可决定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决定。


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许可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内容标准和价格提供服务。


运管机构可以采取干支线路合并招标等方式开行偏远地区客运线路。


申请从事乡村客运经营,其途经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车辆人员的承运人。


第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范围项目区域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暂停经营终止经营合并分立,或者迁移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和项目转移营运车辆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到原许可或者备案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处理善后事宜,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缴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需要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交通运输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与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公交系统和其他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和协调。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统规划,合理布局,在城区设置适当数量的道路客运车辆停靠站,方便旅客。


第十条运管机构在作出客运站场经营许可决定时,应当同时确定该站场接纳车辆的范围和可容纳车辆班次数量。


客运站场应当按照确定的范围和可容纳车辆班次数量接纳经运管机构批准的车辆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非租赁经营者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合法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经营。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员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汽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条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道路运输代理经营者不所发生的费用,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相应的人民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第章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十条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准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者从事跨越城市城区范围行驶公路的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客运经营扣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十条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不少于辆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垂直投影面积的倍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途经级以下含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不予审批夜间客运班线。


运管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可供申请的客运线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核改乘或者强制卸货,所需费用由超载的经营者承担。


运管机构对车辆超载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运管机构。


第十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章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十条运管机构对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客运经营许可决定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决定。


定的范围项目区域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暂停经营终止经营合并分立,或者迁移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和项目转移营运车辆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到原许可或者备案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处理善后事宜,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缴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需要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的统调度和指挥。


因承担应急运输任务运管机构应当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运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实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十条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站区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非租赁经营者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合法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经营。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员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汽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条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许可。


第十条运管机构应当将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车辆等有关情况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运管机构通报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定的范围项目区域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暂停经营终止经营合并分立,或者迁移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和项目转移营运车辆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到原许可或者备案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处理善后事宜,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缴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需要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的统调度和指挥。


因承担应急运输任务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非租赁经营者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合法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经营。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员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汽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条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道路运输代理经营者不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必要时,运管机构可以将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所需费用由超载的经营者承担。


运管机构对车辆超载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运管机构。


第十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可以暂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道路运输代理经营者不得将所代理的运输业务交给非法的客货运输经营者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商品车发送经营者不得用被发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管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运管机构应当对下级运管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非租赁经营者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合法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经营。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员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汽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条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道路运输代理经营者不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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