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新版本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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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年。


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印监制。


第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


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倍至倍的罚款。


第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条违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挪作他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或者责令退还挪用的车辆通行费和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新版本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


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期间的车辆通行费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通行车辆有权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年。


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年。


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第十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第十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封堵非收费公路或者在非收费公路上设卡收费等方式,强迫车辆通行收费公路。


第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十条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及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印监制。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印监制。


第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公里。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


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年。


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第章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第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条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条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管理统贷款统还款。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十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但是,省自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条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新版本。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未将车辆通行费足额存入财政专户或者未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追缴补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门未将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或者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或者将车辆通行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印监制。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印监制。


第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十条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及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公里。


第十条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


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政府还贷公路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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